国家档案
巴西
Brasil
巴西的无障碍框架以《巴西融合法》(LBI,Lei 13.146/2015)、《手语法》(Lei 10.436/2002)、Decreto 5.296/2004、e-MAG 联邦网页标准及 CRPD 为核心——CRPD 于2009年以修宪效力并入国内法,为巴西首创。
法律概览
公共 + 私营
巴西融合法(残障人士地位法) (LBI)
Lei Brasileira de Inclusão da Pessoa com Deficiência (Lei nº 13.146/2015)
涵盖残障权利的综合性法规。第63条和第78条是数字无障碍的核心条款;第9条确立优先接入原则;第84至87条现代化法律行为能力制度。
公共 + 私营
巴西手语法 (Lei de Libras)
Lei nº 10.436/2002
承认 Libras(巴西手语)为合法的沟通与表达方式。由 Decreto nº 5.626/2005 实施——要求公共服务和广播媒体提供 Libras 口译。
公共 + 私营
总体无障碍法令
Decreto nº 5.296/2004
依据 Lei 10.048/2000 和 Lei 10.098/2000 颁布的实施法令。规定建筑环境、交通、通信及联邦政府信息系统的无障碍规则。
公共 + 私营
自闭症谱系障碍人士国家政策 (Lei Berenice Piana)
Lei nº 12.764/2012
确立自闭症患者在所有法律目的上均为残障人士——这一身份保障使其纳入 LBI 的全面保护范围。
公共 + 私营 ·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2006)
国内并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Decreto nº 6.949/2009
巴西是全球第一个依据《联邦宪法》第5条第3款以修宪效力并入 CRPD 的国家——其法律位阶高于普通联邦法律。
公共 + 私营
1988年《联邦宪法》
Constituição Federal, art. 5, 23, 24, 203
宪法基础:平等权(第5条)、联邦与州残障保护并行立法权(第23条和第24条第XIV项),以及残障人士社会救助保障(第203条第IV至V项)。
监管机构
人权与公民部 (MDHC)
Ministério dos Direitos Humanos e da Cidadania
负责残障权利政策的联邦部门,设有全国残障人士权利秘书处,并监管 CONADE,发布《全国残障人士权利计划》。
全国残障人士权利秘书处 (SNDPD)
Secretaria Nacional dos Direitos da Pessoa com Deficiência
MDHC 内部执行机构,协调各部委的联邦残障政策,管理联邦资助项目,并担任巴西 CRPD 第33条联络点。
www.gov.br/mdh/pt-br/navegue-por-temas/pessoa-com-deficiencia
全国残障人士权利委员会 (CONADE)
Conselho Nacional dos Direitos da Pessoa com Deficiência
MDHC 内部多方利益顾问与监督机构,汇集残障组织代表、各部委及联邦机构。指定为巴西 CRPD 第33条独立监督机制。
总统府社会传播秘书处 (SECOM)
Secretaria de Comunicação Social da Presidência
负责管理 e-MAG(电子政务无障碍模型)——联邦政府具有约束力的网页无障碍标准,维护 e-MAG 技术参考文件及 ASES 自动评估工具。
全国电信局 (ANATEL)
Agência Nacional de Telecomunicações
联邦电信监管机构,依据 Resolução 667/2016 及后续文件,执行电话、广播字幕、音频描述及手语电视节目中的无障碍义务。
联邦检察院 (MPF)
Ministério Público Federal
独立检察机构,依据 Lei 7.347/85 代表残障人士提起民事集体诉讼(Ação Civil Pública),是巴西数字无障碍案件中最活跃的执法主体。
联邦公共辩护处 (DPU)
Defensoria Pública da União
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代表残障人士提起集体诉讼,活跃于住房、交通及数字服务无障碍诉讼领域。
巴西的无障碍制度在书面层面堪称全球南方地区最具雄心之一。2015年《巴西融合法》(Lei Brasileira de Inclusão da Pessoa com Deficiência)是一部综合性残障权利法规,将二十年来的分类立法整合于单一框架之下。在其之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构成宪法保障——巴西是全球第一个依据1988年《联邦宪法》第5条第3款以修宪效力将 CRPD 并入国内法的国家。执法层面的故事则更为复杂:重任不在无障碍专门机构,而在联邦检察院——通过联邦法院提起民事集体诉讼。
宪法与条约基础
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Constituição da República Federativa do Brasil)通过四个关键条款奠定了制度基础。第5条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以任何性质加以区分。第23条第II项赋予联邦、各州、联邦区及市镇共同实质管辖权,负责"关注健康与公共援助,以及残障人士的保护与保障"。第24条第XIV项赋予联邦、各州及联邦区共同立法权,涉及"残障人士的保护与社会融合"。第203条保障社会援助,包括Benefício de Prestação Continuada(BPC)——针对家庭收入低于法定门槛的残障人士的每月最低工资支付。
巴西于2007年3月30日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于2008年8月1日批准两者。公约经由Decreto Legislativo nº 186/2008及颁布令Decreto nº 6.949/2009在国内生效。决定性特征在于:两项文件均依据《联邦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程序——即在两院各进行两轮五分之三多数票表决——经国会批准。法律后果是:CRPD 在巴西法律中具有宪法位阶,而非国际条约通常在一元论或二元论体系中所具有的普通法律位阶。巴西是全球第一个以宪法效力并入 CRPD 的国家,也是迄今以此方式并入的仅有两项条约之一(另一项为《纽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巴西最高法院(STF)已多次援引 CRPD 的宪法地位,撤销与公约中无障碍、法律行为能力及融合教育条款相抵触的立法和行政行为。
《巴西融合法》(LBI)——核心法规
《巴西融合法》(Lei Brasileira de Inclusão da Pessoa com Deficiência,又称Estatuto da Pessoa com Deficiência)——正式编号为2015年7月6日 Lei nº 13.146——历经六年立法进程,于2015年7月6日颁布,经180天空白期后于2016年1月3日生效。LBI 以综合法典形式构建,共127条,分为两编,涵盖残障社会模型定义、民事行为能力、无障碍、健康权、教育、劳动、社会援助、文化、体育、休闲、交通、科技及司法保护等内容。
以下三项实质性条款承担了数字无障碍的主要职能:
- 第63条——网站。要求在巴西注册的公司或联邦、州及市镇政府机构维护的网站具备无障碍资源,允许残障人士访问,并符合"国际通行最佳实践和无障碍指南"。在巴西监管实践中,该条款已被解读为对 WCAG 及针对适用公共机构的联邦 e-MAG 标准的具有约束力的交叉引用。
- 第78条——信息通信技术。要求公共机构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无障碍性,包括 ATM 机、自助设备、终端设备及软件。第2款要求公共 ICT 采购在可获得无障碍选项时"优先"选择。
- 第88条和第90条——处罚。第88条将基于残障的歧视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90条对违反 LBI 广泛保护制度的行为处以 R$ 250 至 R$ 240,000(约合 USD 50 至 USD 48,000)的行政罚款,累犯加倍。上述罚款范围已于 Lei nº 14.624/2023 中经通胀调整。
LBI 还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进行了现代化改革。第84至87条修订了《民法典》,废除了对患有智力或心理社会残障的成年人适用"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法律制度,以tomada de decisão apoiada(支持性决策)取而代之。这一变革使巴西民法与 CRPD 第12条接轨,终结了一个世纪以来患有智力残障的成年人可被家事法院令剥夺民事行为能力的家长制旧制。
LBI 周边的分类法规
LBI 建立于三部仍然有效、持续界定操作义务的旧有分类法规之上:
2002年4月24日 Lei nº 10.436——手语法。承认 Libras(Língua Brasileira de Sinais,巴西手语)为合法的沟通与表达形式,鉴于其与 CRPD 第21条的互动关系,巴西宪法学者认为其具有准宪法地位。实施法令Decreto nº 5.626/2005要求在联邦公共服务中提供 Libras 口译,在教师培训项目中将 Libras 列为课程科目,并逐步将 Libras 口译要求扩展至广播电视。ANATEL 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要求;法院已将该原则稳步扩展至政治竞选广告、官方政府传播及紧急公共卫生公告。
2004年12月2日 Decreto nº 5.296。早期无障碍法规 Lei 10.048/2000(残障人士优先服务)和 Lei 10.098/2000(总体无障碍)的实施法令——但实际上是联邦政府无障碍计划的操作规程。该法令规定了建筑环境、交通、通信及联邦信息系统的技术无障碍规则,是 e-MAG 的直接母法。尽管早于 LBI,但尚未被正式废止;法院将 LBI 与 Decreto 5.296/2004 视为互补关系,由法令填补 LBI 原则层面未涵盖的技术细节。
2012年12月27日 Lei nº 12.764——Berenice Piana 法。建立了自闭症谱系障碍人士权利保护国家政策,并就最重要的条款宣示:自闭症患者在所有法律目的上均为残障人士。这一身份并入使自闭症纳入 LBI 保护架构的全面范围,包括数字无障碍条款、BPC 社会援助福利及教育与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技术标准:e-MAG
巴西联邦网页无障碍标准是 e-MAG(Modelo de Acessibilidade em Governo Eletrônico,"电子政务无障碍模型"),目前为3.1版,由隶属总统府的 SECOM(政府社会传播秘书处)管理。e-MAG 通过 e-PWG(Padrões Web em Governo)框架对联邦公共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并在 LBI 框架下的联邦采购规范中以引用方式纳入。
在内容上,e-MAG 3.1 与 WCAG 2.1 AA 级别保持一致,并附有少量巴西特定说明,以及更重视葡萄牙语辅助技术兼容性的一致性标准。配套的 ASES(Avaliador e Simulador de Acessibilidade em Sítios)自动评估工具由 SECOM 维护,是 MPF 民事诉讼及联邦采购审计中引用的官方一致性测试工具。州和市镇行政机关在形式上不受 e-MAG 约束,但在实践中几乎普遍采用,通常通过以引用方式纳入 e-MAG 的州级法令实现。
e-MAG 3.2 的正式更新(旨在与 WCAG 2.2 对齐)已列入 SECOM 2026年工作计划,预计在年度上半年开展公众咨询。采购层面的影响不容忽视:联邦 ICT 招标日益援引"合同执行时现行版本的 e-MAG",使该标准的更新周期在联邦采购体系中产生直接的合同约束力。
处罚——全面的风险层级
仅关注 LBI 行政罚款区间(R$ 250 至 R$ 240,000)的读者,将对监管风险低估整整一个数量级。罚款仅是五层风险叠加的底部:(1)LBI 及《消费者保护法》下的行政罚款;(2)《巴西民法典》规定无上限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3)Ação Civil Pública 途径,将个人无障碍失败转化为集体级别的救济;(4)依据 Lei 14.133/2021 的公共采购资格取消;(5)LBI 第88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一至三年有期徒刑),适用于最严重的歧视案件。所有数字以巴西雷亚尔(BRL / R$)列示,参考换算率 R$ 5.00 = USD 1.00(实际汇率波动,法规以雷亚尔计价)。
第一层——行政罚款
行政处罚主要依据 LBI 第90条,当无障碍违规同时构成不公平商业行为时,还可依据《消费者保护法》(Código de Defesa do Consumidor,Lei 8.078/1990,"CDC")叠加适用——这在电商和消费者银行业务案件中尤为常见。
| 法规 | 违规类型 | 区间 | 加重因素 |
|---|---|---|---|
| LBI 第90条——轻微 | 程序性或文件性违规(未发布无障碍信息、轻微不合规) | R$ 250 – R$ 24,000 (USD 50 – 4,800) | 附纠正行动令 |
| LBI 第90条——严重 | 影响服务或产品访问的实质性不合规 | R$ 24,000 – R$ 120,000 (USD 4,800 – 24,000) | 再次违规加倍 |
| LBI 第90条——极严重/重复 | 重复或系统性不合规;拒绝配合纠正行动令 | R$ 120,000 – R$ 240,000 (USD 24,000 – 48,000) | 纠正行动令;暂停活动 |
| CDC 第56至60条 | 消费者保护违规(数字无障碍不足构成不公平行为) | R$ 1,063 – R$ 12.16M (USD 213 – 240万) | 按经济能力核定;某些行业可达集团收入的0.5% |
| ANATEL 电信法规 | 广播/电信服务中未提供 Libras 口译、字幕或音频描述 | R$ 100 – R$ 50M (USD 20 – 1,000万) | 按事件计算;可作为日常违约金运行 |
LBI 罚款上限以拉丁美洲同类制度衡量尚属温和——墨西哥 LGIPD 上限约为3,000 UMA(约合 MXN 326,000),阿根廷 Ley 22.431 框架下更低——但该表显著低估了巴西的实际风险敞口。CDC 和 ANATEL 两列才是大额数字所在,而 Ação Civil Pública 途径(第三层)通常产生数千万雷亚尔的救济金额。
第二层——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无上限)
巴西侵权法(Código Civil,第186、187、927及944条)对任何以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主体,均要求承担物质损害(danos materiais)和精神损害(danos morais)赔偿责任。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上限。巴西法院依据违规严重程度、歧视行为持续时间、被告规模与资源,以及判决的教育/威慑功能(função pedagógica)综合评定。在涉及网银不无障碍、电商结账不无障碍及政府门户不无障碍的残障歧视案件中,个人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在 R$ 5,000 至 R$ 50,000 区间(USD 1,000 至 10,000),较高区间保留给反复拒绝或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巴西最高司法法院(STJ)在过去十年的数十项判决中均支持了该区间内的赔偿金额。
第三层——Ação Civil Pública 与集体执法
巴西残障执法最具影响力的机制是 Ação Civil Pública(ACP,公民公益诉讼)制度,由1985年7月24日 Lei nº 7.347建立。ACP 赋权联邦检察院(MPF)、各州检察院(MPE)、公共辩护处及经授权的公民社会团体,就"分散性与集体性利益"提起集体诉讼——法院早已认定该类别涵盖残障人士的权利。
在数字无障碍案件中,MPF 是主导诉讼方。程序模式产生三类救济:(a)obrigações de fazer(强制令,要求被告在法院设定的期限内对网站、应用程序或服务进行无障碍改造);(b)astreintes(不履行罚款,通常设定在每日 R$ 10,000 至 R$ 100,000 区间,且经上诉维持);(c)danos morais coletivos(集体精神损害赔偿,支付至联邦弥漫性权利基金,即Fundo de Defesa de Direitos Difusos)。残障无障碍 ACP 中的集体精神损害赔偿已在 R$ 100,000 至数百万雷亚尔的金额范围内和解或裁决——远高于 LBI 行政罚款上限。
MPF 在每个联邦大区均设有专业残障权利工作组,过去十年针对巴西主要零售银行、电商平台、联邦政府门户及广播机构形成了稳定的案件积累。联邦公共辩护处(DPU)发挥补充作用,频繁加入 MPF 诉讼或代表具名当事人提起平行诉讼。
第四层——公共采购资格取消
巴西《公共采购法》——2021年4月1日 Lei nº 14.133(Nova Lei de Licitações)——要求采购机构从技术规范阶段起即考量无障碍要求(第11条),并授权取消曾被行政或司法认定实施严重违规的投标人资格——该类别涵盖已裁决的 LBI 违规及 ACP 终局判决。对于向巴西联邦、州或市镇公共部门销售产品的供应商(一个年均规模约2,000亿雷亚尔的商品和服务市场),在有效采购中丧失投标资格的损失,通常超过触发取消资格的行政罚款一至三个数量级。
第五层——刑事责任
LBI 第88条将基于残障的歧视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歧视通过"大众传播或任何出版手段"实施,当受害者未满18岁或年满60岁,或由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实施,则加重处罚。刑事追诉在数字无障碍情境下较为罕见——标准执法途径是 ACP 而非刑事程序——但该条款构成最严重系统性排斥案件监管风险的上限。
2026年的现实预算视角
对于未达 e-MAG 标准的联邦政府网站,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 MPF 调查(inquérito civil público),随后签订庭外行为调整协议(termo de ajustamento de conduta,TAC)——一种附有期限和违约金的和解承诺。对于未履行 LBI 第63/78条义务的私营消费者平台,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 MPF 平行调查,以及州级消费者保护(Procon)依据 CDC 提起的诉讼,其中集体精神损害赔偿和日常违约金是最大的经济敞口。行政罚款表在实践中是五层风险敞口中最小的一层——真正的头条数字是附于 ACP 禁令的违约金。
执法记录与展望
巴西的执法记录完全依托于联邦检察院。对联邦法院系统2023至2025年"司法统计"报告的检索显示,带有数字无障碍内容的 Ações Civis Públicas 活跃案件逾两千件——涵盖不无障碍银行应用程序、联邦及州政府门户、广播字幕及选举系统材料。巴西最高法院发布了一系列稳定判决,强化了 CRPD 的宪法地位,并将无障碍缺失定性为宪法权利侵犯而非单纯法规违反——最具代表性的是2016年 ADI 5357,该案维持了 LBI 的融合教育条款,以及将同一推理延伸至数字服务的一系列后续判决。
巴西最高司法法院建立了平行的消费者法判例系,将数字无障碍缺失认定为 CDC 下的不公平商业行为,并以此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无需证明具体物质损失。结果形成了一个正式行政罚款手段利用不足、但诉讼驱动路径高度活跃的执法格局——以拉丁美洲标准衡量,堪称异常突出。
在监管架构层面,最活跃的机构是 CONADE(全国残障人士权利委员会),既是 MDHC 内部的政策协调论坛,也是巴西 CRPD 第33条独立监督机制。CONADE 汇集了残障组织代表、各部委及联邦机构,每年出版 CRPD 国家实施监测报告,作为巴西向联合国 CRPD 委员会定期报告的重要参考。
2026至2027年的展望
有三项进展值得关注。其一,SECOM 更新 e-MAG 以与 WCAG 2.2 对齐的工作已列入2026年计划,预计在年度上半年开展公众咨询;一旦发布,将以引用方式纳入联邦采购规范,并对遵循联邦标准的州市行政机关产生连锁影响。其二,联邦数据保护局(ANPD)与司法部消费者保护秘书处(SENACON)正联合制定《通用数据保护法》(LGPD,Lei 13.709/2018)与 LBI 无障碍义务交叉领域的指导意见,重点关注无障碍隐私通知和无障碍同意流程。其三,巴西向联合国 CRPD 委员会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将于2027年到期,卢拉政府2024年通过的《全国残障人士权利计划》将作为衡量进展的基准文件。
MPF 的诉讼管道没有放缓迹象。各联邦大区的工作组已发布2025至2026年优先事项清单,集中于银行应用程序无障碍、州政府服务门户无障碍、依据 ANATEL Resolução 667/2016 及后续文件的广播字幕执法,以及依据 Lei 14.133/2021 运营的电子采购平台的无障碍问题。
2026年实践合规清单
若运营巴西联邦、州或市镇政府网站:通过 ASES 核查 e-MAG 3.1 符合性;发布无障碍声明;跟踪即将发布的 e-MAG 3.2 / WCAG 2.2 对齐工作,并为合规差距预留预算。
若运营巴西面向消费者的平台(电商、银行、电信、广播):以 WCAG 2.1 AA 作为 LBI 第63条的合规基准;设立单一无障碍联络点;以 e-MAG / WCAG 为参考文件记录符合性;通过 Termo de Ajustamento de Conduta 途径主动回应 MPF 调查,以避免违约金的产生。
若从巴西境外进入巴西市场:LBI 第63条触及"在巴西注册的公司",但 CDC 触及所有在巴西消费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不设注册地例外——实际风险敞口通过 CDC 产生,而非 LBI。
核心脉络
以全球南方标准衡量,巴西的无障碍制度在结构上已趋于完整,并以少有国家能够比肩的方式实现了宪法层面的锚定。2015年 LBI 将二十年分类立法整合于单一法规之下;2009年以修宪效力并入 CRPD,为该制度提供了一个普通行政罚款手段鲜少能触及的解释天花板。该制度在行政罚款力度上的不足,通过 Ação Civil Pública 途径得到弥补——这一结构性特征将每一个个人无障碍违规转化为潜在的集体级别救济,并使联邦检察院而非任何专业无障碍监管机构,成为国家最具影响力的执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