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CRPD

另见: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United Nations CRPD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这一国际人权条约已获180余个国家批准,是所有区域性无障碍法律的思想根源。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是将残障人士权利确立为全球承诺的国际人权条约。该公约于2006年12月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8年5月正式生效,已获180余个国家批准(包括所有欧盟成员国及欧盟本身;美国于2009年签署,但迄今尚未批准)。

CRPD是所有区域性无障碍法律追溯其思想渊源的文件。阅读这份公约,是理解无障碍法律存在意义的最便捷路径。

CRPD的内容

该公约共50条。实质性条款涵盖:

  • 一般原则(第3条)——非歧视、充分参与、无障碍、机会平等。
  • 平等与非歧视(第5条)。
  • 残疾妇女(第6条)。
  • 残疾儿童(第7条)。
  • 提高认识(第8条)。
  • 无障碍(第9条)——对数字领域影响最深的条款。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障人士在平等基础上获得信息、通信及技术(包括互联网)的使用权。
  • 生命权、人身自由与安全(第10至14条)。
  • 独立生活、人身自由、隐私(第19至22条)。
  • 教育(第24条)。
  • 健康、工作、社会保障(第25至28条)。
  •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29条)。
  • 参与文化生活、休闲与体育(第30条)。

第31至39条涵盖监督、统计、国际合作及报告义务。

第9条详解

数字无障碍法律中被直接援引的正是第9条。该条要求缔约国: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物质环境、交通运输、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与系统)的使用权……

CRPD并不规定具体技术标准——这一任务留给国内法律处理。但它将无障碍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从而赋予了《网络无障碍指令》(WAD)、ADA现代化进程、AODA以及数十部其他国家法律以政治重量。

任择议定书

另有一项任择议定书,允许个人或群体在穷尽国内救济途径后,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出申诉。大约一半的CRPD批准国也已批准该议定书。委员会对个人申诉发表的”意见”具有准司法性质;虽不能在国内法院直接执行,但具有政治和外交影响力。

CRPD与日常无障碍工作的交叉点

在日常工程实践中,CRPD本身通常不会被直接援引——各团队会根据司法管辖区指向《网络无障碍指令》、EAA、ADA或AODA。但当监管机构或法院需要解释国内法律中的模糊之处时,往往会将CRPD作为解释的参照基准。

在人权倡导和影响性诉讼层面,CRPD是最顶层的框架表述:它阐明了残障无障碍是一个权利问题,而非慈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