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
以色列
ישראל
以色列的法律框架以《残障人士平等权利法》5758-1998为基础,2013年《无障碍法规》要求符合 IS 5568(以色列版 WCAG 2.0 AA 等效标准),并辅以1988年《就业机会平等法》和2006年《集体诉讼法》。
法律概览
公共 + 私营
残障人士平等权利法 5758-1998 (ERPDL)
חוק שוויון זכויות לאנשים עם מוגבלות, התשנ"ח-1998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反歧视法,涵盖就业、公共服务、住宿、无障碍及社会融合。无障碍章节(E1章,2005年增补)是2013年《无障碍法规》的母条款。
公共 + 私营
残障人士平等权利(服务无障碍调整)法规 5773-2013 (Accessibility Regulations 2013)
תקנות שוויון זכויות לאנשים עם מוגבלות (התאמות נגישות לשירות), התשע"ג-2013
将数字无障碍要求具体化,适用于网站、移动应用及在线服务。强制要求符合以色列标准 IS 5568(以色列版 WCAG 2.0 AA 等效标准),并设有分阶段合规时间表,于2017年全面完成。
公共 + 私营 · Adapts W3C WCAG 2.0 Level AA
以色列标准 5568 — 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南 (IS 5568)
ת"י 5568 — קווים מנחים לנגישות תכנים באינטרנט
由以色列标准化协会发布,技术上等同于 WCAG 2.0 AA,附希伯来语本地化内容及从右到左排版专项指导。2013年《无障碍法规》将其列为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标准。
私营部门
就业机会平等法 5748-1988 (EEOL)
חוק שוויון ההזדמנויות בעבודה, התשמ"ח-1988
禁止包括残疾在内的就业歧视;要求提供合理便利,并确保招聘、入职及工作场所系统的无障碍性。
公共 + 私营
集体诉讼法 5766-2006
חוק תובענות ייצוגיות, התשס"ו-2006
允许对影响残障用户群体的无障碍违规行为提起集体诉讼。附表二第9项明确将《平等权利法》项下的无障碍相关索赔列为可认证类别。
公共 + 私营
基本法:人的尊严与自由
חוק יסוד: כבוד האדם וחירותו
准宪法基础。以色列没有正式宪法,但其《基本法》——尤其是关于尊严与自由的基本法——被最高法院视为保障残障权利的宪法底线。
监管机构
残障人士平等委员会 (ECPD)
נציבות שוויון זכויות לאנשים עם מוגבלות
CRPD第33条指定国家机构。行政上隶属司法部,但作为独立监管机构运作。负责发布指导意见、调查投诉、提起执法程序,并依据《平等权利法》发布国家无障碍监测报告。
www.gov.il/en/departments/the_commission_for_equal_rights_of_persons_with_disabilities
以色列标准化协会 (SII)
מכון התקנים הישראלי
国家标准机构。负责发布和维护 IS 5568(网页内容无障碍的具有约束力的以色列标准)及 IS 1918 系列建筑环境无障碍标准。与 ISO 和 W3C 合作,使 IS 5568 与国际最新动态保持一致。
司法部 (MoJ)
משרד המשפטים
平等委员会的上级部门。负责起草《平等权利法》项下的二级立法;协调跨部门落实《无障碍法规》;代表以色列国参与 CRPD 相关国际监测。
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 (EEOC)
נציבות שוויון הזדמנויות בעבודה
隶属劳工部。依据1988年《就业机会平等法》调查就业歧视投诉,包括残疾相关歧视及工作场所 ICT 和招聘流程的无障碍问题。
www.gov.il/en/departments/equal_employment_opportunities_commission
以色列法院
בתי המשפט
初级法院、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自2018年以来形成了异常活跃的无障碍集体诉讼判例体系。民事法院依据2006年《集体诉讼法》对不可访问的网站、银行应用及电子商务平台提起的诉讼进行认证;最高法院就无障碍调整合理性标准作出了重要判决。
以任何全球基准衡量,以色列的无障碍监管体系都是世界上诉讼最为活跃的体系之一。两部法律构成其核心:《残障人士平等权利法》5758-1998(חוק שוויון זכויות לאנשים עם מוגבלות, התשנ"ח-1998)——一部跨领域的重要反歧视法,覆盖就业、服务及建筑环境——以及2013年《无障碍法规》(תקנות נגישות),通过要求符合以色列标准化协会发布的 IS 5568(即 WCAG 2.0 AA 国家等效标准),将数字无障碍义务具体落实。两者之上,是准宪法性质的《基本法:人的尊严与自由》;与此并行运作的,是美国以外全球最具攻击性的无障碍集体诉讼案件库。
宪法与条约基础
以色列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其运作依赖一系列《基本法》。自1990年代初的"宪法革命"以来,最高法院将这些基本法作为国家的准宪法框架加以对待。在残障权利领域,最具相关性的是1992年颁布的《基本法:人的尊严与自由》(חוק יסוד: כבוד האדם וחירותו)。该法保护每个人的尊严与自由,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最具代表性的是HCJ 7081/93 Botzer v. Maccabim-Re'ut Local Council案及其后续案件——将其解读为对公共机构提供无障碍服务的积极义务。这一宪法解读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基础,并在针对执法决定的行政法院挑战中被频繁援引。
以色列于2007年3月30日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并于2012年9月28日批准;公约于2012年10月28日对以色列生效。《任择议定书》尚未获批——以色列是少数未接受个人申诉机制的 CRPD 缔约国之一,但这不影响公约实质性条款通过《平等权利法》及其法规在国内的可执行性。以色列手语(שפת הסימנים הישראלית,ISL)被认可为聋人社区的语言,是2013年《无障碍法规》、法庭口译条款及公共广播机构无障碍义务所专门涉及的访问方式之一。
CRPD 委员会对以色列初次报告(2017年)的结论性意见,将全纳教育、去机构化、建筑环境无障碍及数字服务无障碍列为优先事项。委员会特别肯定了《平等权利法》的宽泛范围,同时对各部委执行不均及平等委员会处理投诉进度缓慢表示关切。下一轮定期审议预计在2026至2027年间进行。
平等权利法:范围与架构
《残障人士平等权利法》5758-1998(חוק שוויון זכויות לאנשים עם מוגבלות, התשנ"ח-1998)围绕一项宣示性原则构建——残障人士有权"平等且积极地参与社会各领域"——并在就业、公共服务、公共交通、建筑环境及(自2005年修正案起的)数字与服务无障碍等多个章节中加以展开。E1章(פרק ה'1)由2005年修正案(第2号平等权利修正案)增补,是此后所有内容(包括2013年《无障碍法规》)的母条款。
该法的三项结构性特征决定了执法格局。第一,该法确立了独立的无需证明损害即可索赔损害赔偿的诉因:证明存在无障碍条款违规的索赔人,无需陈述或证明具体金钱损失,即可就每项违规、每名索赔人获得最高 ILS 50,000(约合 USD 13,500)的法定赔偿。这是以色列体系中最重要的架构选择——它将无障碍缺失从名义上的申诉转变为可量化、可货币化的索赔,也是推动该国异常活跃的集体诉讼案件库的核心机制。
第二,该法设立了残障人士平等委员会(נציבות שוויון זכויות לאנשים עם מוגבלות,ECPD),赋予其调查、指导和执法权力,作为独立监管机构运作。委员会在行政上隶属司法部,但具有法定独立性;它是以色列依据 CRPD 第33条指定的执行与监测机构。
第三,该法明确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中所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存在欧盟 WAD 加 EAA 架构中公私部门分割的情况。市政门户网站、私人银行移动应用和电子商务结账均受同一主要法律和同一二级法规约束,由同一监管机构监督,并面临相同的法定赔偿条款。其实际效果是,原告更易于导航的监管体系,被告更难分割应对的防御格局。
2013年《无障碍法规》:数字义务
1998年《平等权利法》E1章授权司法部长制定法规,规定适用范围内服务的技术和程序性无障碍要求。这一授权通过《残障人士平等权利(服务无障碍调整)法规》5773-2013(תקנות שוויון זכויות לאנשים עם מוגבלות (התאמות נגישות לשירות), התשע"ג-2013)得以行使——这是以色列无障碍体系的核心操作性文件,通常简称为《无障碍法规》2013。
2013年《无障碍法规》同时涵盖实体服务无障碍(标识、通讯辅助、员工培训、无障碍服务提供)和数字服务无障碍。数字章节即C章(第35至37条)是网站、移动应用及在线服务的约束性条款。该章节在起草上有三个值得关注的特点:
- 具有约束力的国家技术标准。第35条要求符合以色列标准 5568(ת"י 5568)——即以色列标准化协会发布的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南,技术上等同于 WCAG 2.0 AA,附希伯来语和从右到左排版适配。合规并非可选,也非"尽力而为";这是一项可通过行政和民事渠道执行的法规义务。
- 分阶段合规时间表。该法规设定了2014年至2017年的分阶段推进计划,根据义务主体的规模和行业加以区分。公共机构和大型私营企业面临较早的截止日期;小型企业获得了较长的过渡期。该时间表于2017年10月全部完成;此后,每项适用范围内的服务均须持续符合 IS 5568。
- 强制性无障碍声明。每个适用范围内的服务提供商须在其网站上发布无障碍声明(הצהרת נגישות),指定专职无障碍协调员(רכז נגישות),并提供无障碍投诉联系渠道。无障碍协调员要求是以色列的独特设计选择,也是诉讼中最常见的合规缺口。
该法规适用范围宽泛。公共机构——中央政府、地方当局、国有企业、公立医院、大学——均在适用范围之内。私营部门的覆盖范围延伸至任何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企业,但对规模极小的运营者(通常指年营业额低于附表定期更新的特定数额的企业)予以豁免。受监管的服务类别包括银行、电信、零售、电子商务、医疗、教育、交通及数字平台服务。
IS 5568:以色列版 WCAG 2.0 AA 等效标准
以色列标准 5568(ת"י 5568 — קווים מנחים לנגישות תכנים באינטרנט,"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南")由以色列标准化协会(מכון התקנים הישראלי,SII)于2013年首次发布,与《无障碍法规》同步出台。该标准基本完整地引入了 W3C WCAG 2.0 AA 的成功准则,并附希伯来语本地化及希伯来文从右到左排版的额外指导。它是2013年《无障碍法规》项下数字无障碍合规的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标准。
IS 5568 尚未正式更新以跟进 WCAG 2.1 或 WCAG 2.2——这一差距在过去数年间使以色列与欧盟技术要求之间的距离有所收窄,但尚未消除。以色列标准化协会(最近一次在其2024年工作计划中)表示,IS 5568 的更新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以与更新版本的 WCAG 及 EN 301 549 保持一致;但平等委员会发布的市场指引多年来一直建议义务主体将 WCAG 2.1 AA 作为实际合规基准,因为无障碍集体诉讼中原告律师的诉状通常援引较新的 WCAG 成功准则来证明"合理调整"的必要性,即便正式监管基线仍停留在 WCAG 2.0 AA。这一不匹配是以色列无障碍法领域长期存在的争议之一,预计将随 IS 5568 的更新而得到解决。
以色列标准化协会还发布了关于建筑环境无障碍的 IS 1918 系列、关于辅助技术硬件的 IS 2279 系列,以及关于标识、音频描述和字幕的配套标准。以色列技术标准体系远不止数字无障碍这一条主线——IS 5568 是其中被引用最多的部分,但并非全部。
残障人士平等委员会
残障人士平等委员会(נציבות שוויון זכויות לאנשים עם מוגבלות,ECPD)依据1998年《平等权利法》第18条及以后各条设立。委员会由司法部长在与残障组织联合机构协商后任命专员;专员任期五年,可连任,并每年向以色列议会(Knesset)报告工作。
委员会的职权——依据该法及后续修正案规定——覆盖完整的监管周期:规则制定(起草二级立法和指导意见)、监督(审查和监测义务主体)、调查(处理残障人士的个人投诉)、执法(发出纠正行动令和行政处罚),以及诉讼(专员有权依职权提起诉讼)。委员会还负责协调以色列的 CRPD 报告工作,并代表国家参与国际残障权利监测。
在实践中,委员会的执法策略以指导和纠正行动为主,行政罚款为辅。委员会发布了针对银行、零售、交通、医疗、高等教育的详细分行业无障碍指南,对经查实的投诉,通常以整改令而非罚款作为标准应对。在确实开出罚款的情况下,首次违规通常处于较低的数千谢克尔区间,对系统性或反复违规则逐步升级。委员会还有权以影响重大声誉的方式公布调查结果,对不合规运营者形成显著的声誉压力。
2006年《集体诉讼法》与诉讼案件库
以色列无障碍执法格局中最具特色的,是集体诉讼的数量和严厉程度。《集体诉讼法》5766-2006(חוק תובענות ייצוגיות, התשס"ו-2006)——以色列版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为集体索赔提供了程序框架,其第二附表规定了可提起集体诉讼的实质性领域。附表二第9项明确将《平等权利法》无障碍条款项下的索赔列为可认证的集体诉讼类别。
以下因素的叠加——(a)无需证明损害即可每名索赔人获得最高 ILS 50,000 的法定赔偿;(b)程序成熟的集体诉讼机制;(c)对原告有利的律师费结构;(d)2013年《无障碍法规》项下数字无障碍义务的普遍适用性——自2018年前后,在美国以外的所有司法管辖区中,产生了最为活跃的无障碍集体诉讼案件库。第一波(2018至2020年)针对消费者银行业,大多数主要以色列零售银行因网上银行平台和移动应用不可访问而面临集体诉讼。第二波(2020至2022年)延伸至电子商务、旅游预订和餐饮外卖平台。第三波(2023至2025年)触及电信、公共交通售票及大流量内容发布商。
该案件库中已认证的和解金额通常在 ILS 100万至1000万区间(约合 USD 27万至270万),少数案件超过 ILS 2000万。和解结构通常将整改与监测部分(要求技术上符合 IS 5568,往往还附加更高要求的 WCAG 2.1 AA 目标)与货币部分相结合,后者分配于集体成员补偿、向残障非政府组织慈善捐款及集体律师费三个方向。以色列法院——尤其是特拉维夫地区法院和中央地区法院——已在监督这些和解方面积累了相当的专业知识,并已驳回多项被认为在技术合规承诺或货币条款方面不够充分的拟议方案。
最高法院自2019年以来就"合理无障碍调整"标准、实质性合规与"不合理负担"抗辩之间的界限,以及无障碍集体诉讼认证的程序规则,发布了一系列重要判决。最高法院的总体立场倾向于支持执法,对被告试图限制基础实质性义务范围或程序认证标准的努力大多予以驳回。
就业无障碍:1988年法律
就业端的无障碍通过两部并行法规运作:1998年《平等权利法》中的残障就业条款(D章),以及更早的《就业机会平等法》5748-1988(חוק שוויון ההזדמנויות בעבודה, התשמ"ח-1988,EEOL)。1988年法律禁止包括残疾在内的就业歧视,要求提供合理便利,并要求雇主确保招聘流程、工作场所系统和内部通讯的无障碍性。
就业轨道的监督机构是劳工部下设的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נציבות שוויון הזדמנויות בעבודה,EEOC)。EEOC 受理就业歧视投诉,包括基于不可访问的招聘门户、不可访问的内部人力资源系统及未能提供无障碍工作场所 ICT 的投诉。投诉可由员工或在招聘阶段被拒绝的应聘者提出;就业轨道同样适用无需证明损害每名索赔人最高 ILS 50,000 的法定赔偿。劳动法院体系(一审为地区劳动法院,上诉至全国劳动法院)处理民事索赔;对于系统性招聘平台不可访问且影响应聘者群体的情况,可提起集体诉讼。
五层罚款风险敞口叠加
以色列无障碍不合规的实际代价,并不能仅凭2013年《无障碍法规》的行政罚款清单来衡量。与所有成熟的无障碍体系一样,以色列框架通过多条可并行运作的法律渠道产生风险敞口。以下主要数据以以色列新谢克尔(ILS / ₪)呈现,并以₪3.70兑换US$1.00为参考汇率换算为美元。
第一层——2013年《无障碍法规》项下的行政罚款
2013年《无障碍法规》授权平等委员会对实质性违规、程序性违规(无障碍声明缺失、无专职无障碍协调员、拒绝使用投诉机制)及拒绝配合委员会监督等情形处以行政罚款。罚款区间定期更新;目前大致如下。
| 违规类型 | 区间(法人) | 区间(自然人) | 备注 |
|---|---|---|---|
| 程序性——无障碍声明或无障碍协调员缺失 | ₪2,500 – ₪10,000 (USD 675 – 2,700) | ₪500 – ₪2,500 (USD 135 – 675) | 附纠正行动令;再次发生翻倍 |
| 实质性——不符合 IS 5568 | ₪10,000 – ₪40,000 (USD 2,700 – 10,800) | ₪2,500 – ₪10,000 (USD 675 – 2,700) | 按受影响的服务组件分别计算;可跨页面和流程累计 |
| 加重情节——反复或系统性违规、拒绝配合委员会 | ₪40,000 – ₪100,000+ (USD 10,800 – 27,000+) | 最高₪25,000 (USD 最高6,750) | 公开发布调查结果;可移送总检察长 |
| 就业轨道(EEOL)——歧视性或不可访问的招聘/工作场所系统 | ₪10,000 – ₪50,000 (USD 2,700 – 13,500) | ₪2,500 – ₪10,000 (USD 675 – 2,700) | 与 EEOL 和《平等权利法》项下的民事赔偿叠加 |
委员会在其向议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公开的惯常做法是,大量使用较低和中等区间的罚款,将加重情节区间保留用于严重或反复违规,尤其是当运营者拒绝参与纠正行动程序或提交误导性无障碍声明的情形。
第二层——无需证明损害的民事赔偿
以色列体系下最大的经济风险敞口,是《平等权利法》第19P(3)条的法定赔偿条款:每名索赔人、每项违规最高可获 ILS 50,000(约合 USD 13,500)的赔偿,无需陈述或证明具体金钱损失。赔偿超过该法定上限的情形,需索赔人能够证明实际物质或非物质损失超过上限,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ILS 50,000 上限既是个人索赔赔偿的底线,也是上限。
以下两个特点使该条款成为主要风险渠道。第一,它在个人民事诉讼和集体诉讼中均可适用;在集体诉讼背景下,上限按每名集体成员适用,结果是即使规模适中的认证集体,其总风险敞口也远超任何可能的行政罚款。第二,举证标准仅为证明基础性无障碍违规的存在——即所提供的服务未能符合具有约束力的 IS 5568 标准或2013年《无障碍法规》的更广泛要求——无需额外证明对具名索赔人的个人影响。
第三层——依据2006年《集体诉讼法》提起的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法》5766-2006 将第19P(3)条的赔偿风险敞口放大为以色列任何数字服务面临的主要战略风险。2006年法律的认证标准在程序上严格,但在实质上对原告有利:法院必须确认集体诉讼是适当的程序载体,首席索赔人就基础索赔胜诉提出了"合理可能性",且集体定义足够明确。在认证阶段无需证明实质性无障碍索赔——只需使其具备合理性。
自2018年以来,以色列已认证的无障碍集体诉讼在货币条款上的和解金额通常在 ILS 100万至1000万(约合 USD 27万至270万)区间,少数规模显著更大的和解案(公开报道的最大和解金额超过 ILS 2000万)。非货币条款——整改时间表、第三方审计义务、持续监测——在经济上往往比货币标题数字更为重要,因为它们将被告纳入法院持续监督的外部合规轨道。
第四层——公共采购与许可风险敞口
以色列公共采购法规(依据《强制招标法》及其实施法规)越来越多地将无障碍合规作为公共部门合同竞标资格的条件。2013年《无障碍法规》认定的实质性违规,或平等委员会尚未解决的行政处罚记录,可能导致供应商被取消相关公共合同的竞标资格;取消资格的价值往往比基础罚款高出一个数量级。银行、电信、广播等行业特定许可制度,也将无障碍合规纳入持续经营的条件。
第五层——声誉与资本市场风险敞口
从国际标准看,以色列的无障碍集体诉讼案件库具有异常高的公开性。重大和解案在财经媒体中广泛报道;平等委员会公布执法结论;行业监管机构(以色列银行负责银行业轨道、通讯部负责电信轨道)在监管通函中提及无障碍合规失败。上市公司面临重大无障碍诉讼的披露义务;以色列资本市场自2022年前后已将重大无障碍集体诉讼视为持续披露义务所涵盖的重大事件。
2026年合规预算的现实视角
对于不符合具有约束力的 IS 5568 标准的以色列数字服务而言,典型的行政罚款风险敞口仍然相对有限——通常为每项实质性调查结论 ₪10,000 至₪40,000,常附带纠正行动令。主要风险渠道是依据2006年《集体诉讼法》提起的集体诉讼,结合第19P(3)条 ₪50,000 每名索赔人的法定赔偿:自2018年以来,已认证的和解金额从 ₪100万至₪1000万不等,公开报道的最大案件超过₪2000万。对于受监管行业的运营者(银行、电信、广播机构),许可证和采购风险敞口可能同时超过行政和民事两条渠道。以色列数字服务运营者面临的实际合规问题,不在于平等委员会的罚款清单,而在于原告集体诉讼律师团是否会对其提起集体诉讼认证申请。
执法记录与展望
平等委员会的年度执法报告显示,行政处罚案件库每年稳定在数百件决定,纠正行动令的数量则更高。行政决定中最常被引用的事由包括:未维持有效的无障碍声明;无专职无障碍协调员;移动应用实施中 IS 5568 的实质性不合规(2013年《无障碍法规》最初是围绕网站起草的,已被向前延伸适用于应用场景);以及未为无障碍相关申诉提供可访问的投诉渠道。
集体诉讼案件库在数量上持续增长,在行业上持续深化。截至2024至2025年,银行、电子商务、电信和旅游预订是受冲击最重的类别;近期立案已针对流媒体平台、大流量内容发布商和平台经济企业(餐饮外卖、网约车)。自2020年以来,专门从事无障碍集体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已显著专业化,头部从业者现在将内部技术能力(WCAG / IS 5568 测试)与应对认证标准所需的程序诉讼专业知识相结合。
最高法院的无障碍判例总体上是对基础执法架构的巩固而非颠覆。过去五年的重要判决澄清了"合理调整"的范围,确认了第19P(3)条法定赔偿条款在集体诉讼背景下的宽泛适用,并抵制了限制集体认证标准的尝试。法院对原告立场进行限制干预时,通常基于程序严格性理由(集体定义不充分、首席索赔人角色存在利益冲突),而非实质性无障碍法律理由。
2026至2027年展望
有三项具体进展值得关注。第一,以色列标准化协会已表示将更新 IS 5568 以跟进更新版本的 W3C 标准(WCAG 2.1 和 WCAG 2.2),并与欧盟的 EN 301 549 框架接轨;修订标准的发布预计在2026至2027年间完成,届时将需要对应更新2013年《无障碍法规》中的技术引用。第二,平等委员会已将移动应用和软件即服务类别列为监管重点,专项行业指南正在制定中,将收紧对原生移动应用的合规预期。第三,下一轮 CRPD 对以色列的定期审议预计于2026至2027年进行,缔约国报告将是首次覆盖2013年《无障碍法规》全面落地和集体诉讼案件库成熟情况的报告;结论性意见可能推动在全纳教育和长期去机构化议程上新一轮政策攻势。
CRPD《任择议定书》仍未获以色列批准。议会中就批准问题的政策讨论时有出现——最近一次是在2024年——但尚无具体立法时间表。批准将扩大个人索赔人向 CRPD 委员会申诉的渠道,但不会实质性改变国内执法格局,因为后者在无障碍领域已是全球最为强势的体系之一。
2026年实践合规清单
如果在以色列运营数字服务:核实与 IS 5568 的实质性符合性(并作为对未来监管变化和当前原告律师预期的实际对冲措施,核实与 WCAG 2.1 AA 的符合性);以希伯来语在服务上发布有效的无障碍声明;指定并公开标识无障碍协调员;维护可访问的投诉渠道和有据可查的响应流程。
如果在受监管行业(银行、电信、广播、交通)运营:确认行业特定许可或监管义务已对照2013年《无障碍法规》进行梳理;就无障碍合规报告事宜尽早与相关行业监管机构沟通。
如果面临无障碍投诉或集体诉讼威胁:认识到主要风险渠道是集体诉讼背景下第19P(3)条法定赔偿条款,而非行政罚款清单;尽早聘请技术合规律师和集体诉讼辩护律师;考虑在认证前主动整改,因为以色列法院在和解监督中一贯将自愿整改视为减轻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