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
立陶宛
Lietuva
立陶宛的无障碍制度涵盖:2023年EAA转化立法《产品与服务无障碍法》(自2025年6月28日起施行)、2019年《公共部门机构无障碍法》(WAD)、1991年/2024年《残障人士社会融合法》及2003年《机会平等法》。
法律概览
私营部门 · Transposes Directive (EU) 2019/882 (EAA)
产品与服务无障碍法 (GPPĮ)
Lietuvos Respublikos gaminių ir paslaugų prieinamumo įstatymas
2023年单独制定的《欧洲无障碍法案》(EAA)转化立法。对企业的实质性义务自2025年6月28日起适用;私营部门市场监管机构为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公共部门 · Transposes Directive (EU) 2016/2102 (WAD)
公共部门机构无障碍法 (VSSPĮ)
Viešojo sektoriaus subjektų prieinamumo įstatymas
规定公共部门网站及移动应用的无障碍义务。IVPK负责实施定期监测方法论并维护无障碍声明国家注册表。
公共 + 私营
残障人士社会融合法 (NSIĮ)
Lietuvos Respublikos neįgaliųjų socialinės integracijos įstatymas
横向残疾权利法规。2004年重大修订与欧盟入盟进程对接;2024年依据CRPD社会模式完成全面重写及更名。
公共 + 私营
机会平等法 (LGĮ)
Lygių galimybių įstatymas
残疾为受保护特征。数字无障碍投诉通常以未提供合理便利为由提出,并由监察专员裁决。
公共 + 私营
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29条及第53条
Lietuvos Respublikos Konstitucija, str. 29 ir 53
第29条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53条规定国家须关爱公民健康,并对残障人士给予特别保护。
监管机构
机会平等监察专员办公室 (LGKT)
Lygių galimybių kontrolieriaus tarnyba
独立平等机构,兼任CRPD第33条第2款独立监测机制。依据《机会平等法》调查歧视投诉;可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将事项移送行政争议委员会,并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信息社会发展委员会 (IVPK)
Informacinės visuomenės plėtros komitetas
依据《公共部门机构无障碍法》监督公共部门网站及移动应用的WAD合规情况。隶属经济与创新部;发布国家监测方法论并维护无障碍声明注册表。
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VVTAT)
Valstybinė vartotojų teisių apsaugos tarnyba
EAA转化立法《产品与服务无障碍法》的指定市场监管机构。负责产品侧市场监管、符合性评估监督、欧盟符合性声明核查及通过ICSMS开展成员国间合作。
残疾人事务委员会 (NRT)
Neįgaliųjų reikalų taryba
立陶宛政府的多利益相关方咨询机构。CRPD第33条第1款联络点;协调《残障人士社会融合国家计划》;召集各部委、市政协会代表及残疾组织代表。
残疾与劳动能力评估办公室 (NDNT)
Neįgalumo ir darbingumo nustatymo tarnyba
隶属社会保障与劳动部。出具残疾评估及劳动能力认定,作为《残障人士社会融合法》下社会保障与合理便利权利的依据。
立陶宛的无障碍制度建立在两项欧盟指令与长期既有国内残疾权利基础的融合之上。依据《公共部门机构无障碍法》(Viešojo sektoriaus subjektų prieinamumo įstatymas),公共部门网站及移动应用自2019年起已承担相应义务,该法将指令(EU)2016/2102转化为国内法。私营部门产品与服务则于2023年纳入规制——立陶宛议会通过单行《产品与服务无障碍法》(Gaminių ir paslaugų prieinamumo įstatymas),将指令(EU)2019/882即《欧洲无障碍法案》(EAA)转化为国内法,对企业的实质性义务自2025年6月28日起适用。上述两部立法之下,是历史更为悠久的宪法与条约基础。
宪法与条约基础
1992年《立陶宛共和国宪法》(Lietuvos Respublikos Konstitucija)是最高规范来源。第29条保障"所有人在法律、法院及其他国家机构和官员面前一律平等",并禁止以包括健康状况在内的各种理由限制权利——这是残疾歧视主张的宪法文本锚点。第53条规定国家须关爱公民健康,其第二款明确国家和社会"须照顾残障人士"并保障其社会融合。立陶宛宪法法院已将第53条第2款解读为国家积极义务而非纲领性目标,该条在《残障人士社会融合法》下的行政处罚司法审查中被援引。
立陶宛于2007年3月30日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于2010年8月18日交存批准书;该公约连同《任择议定书》于2010年9月17日对立陶宛生效。CRPD第9条(无障碍)及第33条(国家执行与监测)是立陶宛政策文件中最常援引的国际法依据。CRPD委员会就立陶宛第二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指出需要加快数字服务无障碍进程、强化独立监测机制,并使剥夺法律行为能力制度符合第12条要求——这些主题在2024年《残障人士社会融合法》的全面重写中得到了明确回应。
立陶宛框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立陶宛手语(lietuvių gestų kalba,LGK)的宪法与法律认可。1995年政府决议将LGK确认为立陶宛聋人社群的母语——这是欧洲最早的此类认可之一。这一认可体现于WAD转化立法及行业立法对广播机构、公共行政及紧急通信服务的无障碍义务之中。
公共部门无障碍:经由VSSPĮ的WAD路径
指令(EU)2016/2102——《网页无障碍指令》(WAD)——通过《公共部门机构无障碍法》(Viešojo sektoriaus subjektų prieinamumo įstatymas,VSSPĮ)转化为立陶宛国内法,该法由议会于2019年通过,恰在欧盟2018年9月23日的最后期限内。与保加利亚修订既有立法的做法不同,立陶宛选择制定单行法规,为监管和方法论条款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载体,并减少了无障碍规则与更广泛电子政务法之间的交叉引用负担。
该法要求立陶宛所有公共部门机构——中央行政机关、市政当局、国家资助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公共机构运营的医院,以及纳入欧盟扩展定义的国有企业——使其网站和移动应用符合政府决议规定的技术标准。具体而言,须承担以下三项义务:
- 符合性。网站及移动应用须符合欧洲协调标准EN 301 549(现行版本v3.2.1,整合WCAG 2.1 AA级)。实施性政府决议将符合基准设定为WCAG 2.1 AA,待EN 301 549正式更新以跟踪WCAG 2.2。
- 无障碍声明。每个受管辖机构须以立陶宛语发布结构化无障碍声明,内容涵盖符合性状态、不在指令范围内的内容(第三方小部件、2018年9月前的遗留办公文档、存档录像)及投诉机制。声明须提交至IVPK维护的国家注册表。
- 反馈与执法程序。用户须能够向受管辖机构提交无障碍投诉;未解决的投诉可向作为WAD国家执法机构的IVPK提起申诉。
监管机构为信息社会发展委员会(Informacinės visuomenės plėtros komitetas,IVPK),隶属经济与创新部。IVPK按欧盟委员会决定(EU)2018/1523的要求开展定期监测——对约3,500个受管辖网站每年进行两轮简化扫描及小批次深度扫描——将结果发布至国家无障碍声明注册表,并向委员会提交立陶宛数据以纳入两年期WAD执行情况审查。自2022年以来,立陶宛在执行情况审查中均未出现未决调查结论。
私营部门无障碍:经由GPPĮ的EAA路径
《欧洲无障碍法案》——指令(EU)2019/882——以单行立法形式转化为立陶宛国内法,即《产品与服务无障碍法》(Lietuvos Respublikos gaminių ir paslaugų prieinamumo įstatymas,GPPĮ),由议会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关于符合性评估程序和市场监管安排的实施性政府决议于2024年陆续发布,对企业的实质性义务自欧盟统一适用日期2025年6月28日起生效。
GPPĮ覆盖指令规定的全部产品与服务范围:
- 产品:计算机硬件及操作系统、自助服务终端(ATM、售票机、值机信息台)、用于获取视听媒体服务的具有交互计算能力的消费者终端设备、用于电子通信服务的消费者终端设备,以及电子阅读器。
- 服务:电子通信服务、提供视听媒体服务获取渠道的服务、航空、公路、铁路及水路旅客运输服务的相关要素、消费者银行服务、电子书及专用软件,以及电子商务服务。
该法沿用指令的微型企业豁免条款:雇员少于10人且年营业额或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200万的企业,免除服务侧义务(但不免除产品侧义务,产品侧义务适用制造商测试而非雇主测试)。对于在2025年6月28日前已投入使用的终端,过渡期延至2028年6月28日或终端经济使用寿命届满之较早日期——这一安排与银行ATM及交通网络售票机的折旧周期相匹配。
产品侧市场监管机构为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局(Valstybinė vartotojų teisių apsaugos tarnyba,VVTAT),该机构在一般消费者保护执法和产品安全监管方面具有悠久职能。跨境市场监管依据欧盟条例(EU)2019/1020进行,并通过欧盟市场监管信息与通信系统(ICSMS)加以协调。在服务侧,GPPĮ指定各行业监管机构承担主导角色:立陶宛银行负责消费者银行服务,通信监管机构(Ryšių reguliavimo tarnyba,RRT)负责电子通信及视听媒体服务,运输能力机构负责旅客运输要素——VVTAT同时作为兜底机构及成员国间合作的正式国家联络点。
横向保障机制:平等法与残疾权利法规
《机会平等法》(Lygių galimybių įstatymas,LGĮ)——2003年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将残疾列为受保护特征,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骚扰及拒绝提供合理便利。该法设立独立平等机构——机会平等监察专员办公室(Lygių galimybių kontrolieriaus tarnyba,LGKT),有权调查投诉、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将事项移送行政争议委员会,并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监察专员同时被指定为立陶宛的CRPD第33条第2款独立监测机制,将平等机构职能与条约监测职责相结合,直接参与向日内瓦CRPD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的工作。
自WAD转化期限以来,LGKT已形成稳定的数字无障碍投诉案件量。涉及无障碍网上银行界面、无障碍市政行政门户及无障碍电子商务结账流程的决定,均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无障碍问题,拒不配合的被申诉方将被移送行政争议途径。监察专员的认定结论在后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具有说服力,并在近期数起案件中被最高行政法院援引,用于审查行政应对措施的比例原则。
国内更为深远的基础是《残障人士社会融合法》(Lietuvos Respublikos neįgaliųjų socialinės integracijos įstatymas,NSIĮ),最初于1991年11月28日颁布——立陶宛重新独立后的议会首批立法之一——并于2004年在欧盟入盟前夕进行了重大现代化修订。2024年对该法进行了重要重写,旨在使法规与CRPD的残疾社会模式接轨,对核心概念重新命名(以权利语言取代旧有医学模式术语),并重新校准评估机构(NDNT)与评估所产生的社会保障权利之间的关系。该法支撑《残障人士社会融合国家计划》,并为先于或平行于WAD和EAA框架的行业无障碍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包括建设技术规范下的建筑环境无障碍、手语翻译服务及交通无障碍最低标准)。
技术标准与符合性
公共部门(WAD)和私营部门(EAA)路径的符合基准均以同一欧盟协调标准EN 301 549(现行版本3.2.1)为依据。EN 301 549将WCAG 2.1 AA级作为网页内容符合性的基线要求,并就移动应用、原生软件、非网页文档、硬件及通信功能提出附加要求。ETSI和CEN-CENELEC正在推进该标准整合WCAG 2.2的更新工作;一旦发布,IVPK的监测方法论和VVTAT的市场监管指南均预计将按过渡性时间表跟进更新。
依据GPPĮ制定的2024年实施性政府决议,规定了符合性评估程序、受管辖产品所需EU符合性声明的格式、技术文件要求、CE标志互动规则及语言制度:声明可以立陶宛语或英语发出,应要求提供立陶宛语译本。对于无障碍声明——VSSPĮ和GPPĮ均有要求——在公共部门环境中严格遵照委员会实施决定(EU)2018/1523的范本;EAA路径下较为简化的要求是标准的"消费者信息"通知。
处罚——完整风险敞口结构
合规预算编制中的一个常见错误,是孤立地解读行政处罚明细表并得出立陶宛无障碍违规代价低廉的结论。事实并非如此。行政处罚是五层风险敞口结构的底部:(1)依据两部转化法及《行政违法法典》的行政罚款;(2)依据《机会平等法》的民事损害赔偿,含自由裁量的精神损害赔偿;(3)公共采购取消资格,由此产生的投标收入损失往往远超罚款本身;(4)依据一般民事诉讼框架的消费者保护及集体救济风险;(5)欧盟委员会对立陶宛国家层面系统性不执行指令提起违规程序,此类程序超出国内法律体系范围,但会转化为政策压力,推动监管机构加大执法力度。以下所有数字均以欧元计——立陶宛自2015年1月1日起加入欧元区。
第一层——依据两部转化法的行政罚款
EAA第30条要求每个成员国设定"有效、相称且具有威慑力"的处罚——欧盟法院将此解释为要求设定足以改变大型经营者成本收益计算的最高额,而非被视为经营成本的名义罚款。WAD第9条对公共部门侧实施同等比例原则测试。立陶宛转化立法通过分级行政罚款条款执行上述两项测试,最高等级保留给反复或系统性违规情形。
| 法规 | 违规类型 | 范围(法人) | 范围(自然人) | 加重情节 |
|---|---|---|---|---|
| VSSPĮ (WAD) | 未发布/维护公共部门无障碍声明 | €500 – €2,000 | €100 – €300 | 再犯翻倍 |
| VSSPĮ (WAD) | 公共部门网站或移动应用实质性不符合 | €1,000 – €5,000 | €200 – €800 | 再犯翻倍;三犯三倍 |
| GPPĮ (EAA) — 轻微 | 程序或文件违规(缺少无障碍信息、技术文件缺漏) | €500 – €3,000 | €100 – €500 | 同时附加强制整改令 |
| GPPĮ (EAA) — 严重 | 受管辖产品或服务实质性不符合 | €3,000 – €15,000 | €500 – €2,000 | 再犯罚款翻倍 |
| GPPĮ (EAA) — 极严重/反复 | 反复或系统性违规影响一类消费者;虚假符合性声明;拒绝配合市场监管 | €15,000 – €30,000+ | 最高€5,000 | 整改令;产品召回;市场准入禁令 |
| LGĮ | 残疾歧视违规(含以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为由的数字无障碍歧视) | €80 – €560 (ANK) | €80 – €560 (ANK) | 累犯翻倍;民事损害赔偿叠加 |
立陶宛EAA处罚上限在欧盟范围内处于中低水平。作为比较:德国BFSG §37单次事件罚款上限为€100,000;法国2023年转化令允许对每件不符合产品处以最高€50,000的行政罚款,并对持续违规附加日罚款;西班牙Ley 11/2023对"极严重"违规设立分级框架,最高可达€1,000,000;意大利转化立法(D.Lgs. 82/2022)上限为€40,000;荷兰就系统性违规释放了最高年营业额5%的风险信号。立陶宛的数字既反映其相对较低的价格水平,也体现监管机构在第一个监管周期内明确倾向于签发整改令而非高额一次性罚款的政策取向。
第二层——依据《机会平等法》的民事损害赔偿
在行政罚款路径之外,依据LGĮ提出投诉的申诉人可在普通法院并行提起民事索赔,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和非物质(精神)损失。立陶宛民法对非物质损害赔偿未设法定上限——法院根据违规严重程度、歧视行为持续时间、被申诉方规模与资源,以及案件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影响综合评估。过去十年残疾歧视案件的赔偿金额通常为每位申诉人€500至€5,000,少数高知名度案件在对一类用户产生的歧视性影响有充分记录时达到€10,000至€20,000。民事诉讼途径对于涉及具名个人申诉人的案件风险敞口更大,尤其在依据立陶宛民事诉讼规则合并多名申诉人相关索赔的情形下。
第三层——公共采购取消资格
转化欧盟采购指令的《立陶宛公共采购法》(Viešųjų pirkimų įstatymas,VPĮ)要求采购机构从技术规格阶段起即考虑无障碍因素,并允许取消被认定存在严重职业失范行为的投标人资格——该类别包括经裁决的无障碍相关歧视决定及依据GPPĮ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认定。对于向立陶宛公共部门销售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尤其是国家数据局、国家税务局、SoDra社会保险基金及较大市政当局(维尔纽斯、考纳斯、克莱佩达)——因触发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而丧失活跃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所造成的损失(典型合同金额从数十万欧元到数百万欧元不等),通常比该行政罚款高出一至两个数量级。
第四层——消费者保护与集体救济风险
立陶宛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典》及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增设专项条款的方式,将指令(EU)2020/1828关于消费者集体利益保护代表诉讼的要求转化为国内法。系统性排斥残障用户的数字服务,可能引发由合格消费者保护机构提起的集体索赔,损害赔偿按每位申诉人单独计算后累加。集体救济途径在立陶宛实践中尚属罕见,但在欧盟范围内正日益被援引,VVTAT已在其2025年至2026年工作计划中将数字服务无障碍列为优先领域。
第五层——欧盟委员会违规程序(国家层面)
欧盟无障碍领域最大的风险敞口数字,不是针对企业的罚款——而是欧盟法院依据TFEU第260条第2款对未能转化或执行欧盟指令的成员国可能判处的一次性款项及日罚款。2025年欧盟委员会关于财政处罚的通报将不遵从此前欧盟法院判决的最低一次性款项定为立陶宛约€1,300,000,日罚款以约每日€1,500至€7,500为基准乘以严重性和持续时间系数计算。目前针对立陶宛不存在与无障碍相关的开放性违规程序;对于任何国家执法基础设施滞后的成员国而言,与EAA相关的风险在2026年至2028年期间仍是可信的现实威胁。开放的委员会违规程序的压力,通常会促使国家监管机构在运用现有行政处罚权力方面显著升级。
2026年现实预算视角
对于单个未通过IVPK监测方法论的立陶宛市政网站,典型风险敞口为整改令加€500至€2,000范围内的行政罚款。对于未履行GPPĮ产品或服务义务的私营部门经营者,典型风险敞口为整改行动加€3,000至€15,000范围内的行政罚款,极严重/反复等级(€15,000至€30,000+)保留用于系统性违规情形。对于任何向立陶宛公共部门销售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第三层(采购取消资格)通常是最主要的经济风险敞口。对于任何具有跨境覆盖的产品或服务,欧盟范围内的市场监管体系意味着VVTAT的认定可在数周内触发在该产品或服务所在每个其他成员国对应国家监管机构的平行程序——将立陶宛的合规问题转化为27个成员国的合规问题。
执法记录与展望
VSSPĮ下的公共部门执法持续稳定但并不特别强硬:IVPK的监测方法论每年对约3,500个受管辖网站进行两轮简化扫描及一批小规模深度扫描。发现不符合情形时,首先签发整改行动令,仅对屡教不改者或拒绝配合的公共部门机构保留行政处罚。向行政法院申诉的首批WAD相关处罚决定(2023年至2024年)结果大致各占一半——获得全面维持与部分减轻——最高行政法院(Lietuvos vyriausiasis administracinis teismas)总体上尊重IVPK关于实质性不符合的认定,同时就比例原则实施独立审查。
GPPĮ下的私营部门执法于2025年6月28日才正式启动,截至2026年中处于第一个监管周期。VVTAT的市场监管计划(依据其已发布的2025年至2026年工作计划)优先关注:银行应用无障碍(与立陶宛银行协同)、电子商务结账无障碍、主要交通枢纽的自助售票机(与运输能力机构协同),以及在立陶宛市场上市的电子书阅读器设备及软件。GPPĮ下的首批行政处罚决定预计于2026年下半年作出;监管界目前预期VVTAT将给予受管辖主体短暂的正式宽限期(通常为60天整改窗口),然后才启动处罚程序,明显或反复违规情形除外。
过去十年来,LGKT针对数字无障碍歧视问题的案件量最为活跃。2024年和2025年针对立陶宛主要零售银行、两个市政行政门户及一家全国在线药房平台的建议和认定,目前正进入行政法院的上诉周期。总体规律是:监察专员关于歧视的实质性认定通常获得维持,法院主要就行政应对措施的比例原则及被申诉方整改无障碍问题所需的时限进行干预。
2026年至2027年展望
有三项具体进展值得关注。首先,GPPĮ下的二级立法在2026年持续落地执行:详细的技术文件内容要求、受管辖产品EU符合性声明的格式,以及依据EAA符合性评估制度指定公告机构的程序。其次,IVPK已发出信号,计划在EN 301 549正式跟踪WCAG 2.2后更新国家无障碍方法论,使立陶宛的WAD监测与WCAG 2.2保持对接。第三,2024年《残障人士社会融合法》全面重写的后续落地持续推进,新法规下的二级工具正在2025年至2026年间陆续发布,包括修订后的建筑环境无障碍技术规范及更新的《残障人士社会融合国家计划》。
在国际监测方面,立陶宛向CRPD委员会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的期限为2027年,WAD和EAA两条路径下的无障碍执行情况将在下一轮结论性意见中占据重要篇幅。LGKT以第33条第2款独立监测机制的身份,是协调立陶宛公民社会和平行报告参与CRPD审议工作的主要国内机构。
2026年实务合规清单
如您运营立陶宛公共部门网站或移动应用:对照IVPK现行模板发布或更新无障碍声明;依据EN 301 549 v3.2.1验证WCAG 2.1 AA符合性;在被纳入国家监测方法论时积极配合。
如您在立陶宛市场上市受GPPĮ规制的产品:按2024年政府决议要求整备技术文件;在适用情形下加贴CE标志;以立陶宛语(或英语并应要求提供立陶宛语版本)出具EU符合性声明;配合VVTAT市场监管计划。
如您在立陶宛提供受GPPĮ规制的服务:就无障碍方案发布结构化"消费者信息"通知;使服务符合WCAG 2.1 AA;指定单一无障碍投诉联络渠道;依据EN 301 549服务要求记录符合性。
核心主线
以欧盟标准衡量,立陶宛的无障碍制度在正式覆盖面上堪称完整,在机构设计上也颇为严谨。2023年EAA转化立法GPPĮ弥补了法律体系中最后一项空白;IVPK自2020年以来稳定运营WAD监测计划,未出现欧盟委员会开放的调查结论;VVTAT已为私营部门建立可信的市场监管体系;LGKT兼任CRPD第33条第2款监测机制,赋予立陶宛连贯的平等与监测机构支柱,而数个规模更大的成员国尚不具备这一能力。2026年至2027年有待检验的,是处罚制度是否会在极端违规情形下适用其上限,以及LGKT的反歧视路径能否继续在个人用户层面发挥主要作用。
更多内容请参阅 Disability World 关于《欧洲无障碍法案》、《网页无障碍指令》、WCAG 2.1、EN 301 549及联合国CRPD的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