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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

Nederland

Equal Treatment on the Grounds of Disability Act (WGBH/CZ) · 已颁布 2003 · 处罚货币:EUR

多层次责任:ACM依据2024年EAA实施法可处以最高年营业额5%的行政罚款(针对系统性违规);依据CRM意见书的民事损害赔偿无上限;公共采购资格取消;以及欧盟违规程序风险。

荷兰建立了三轨并行的数字无障碍监管制度,其宪法与条约基础早于两部欧盟指令。自2018年7月1日起,名为Tijdelijk besluit digitale toegankelijkheid overheid的王室法令转化了《网页无障碍指令》,荷兰公共部门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须符合EN 301 549标准。私营部门则通过2024年转化《欧洲无障碍法案》(EAA)的实施法加以规范(Implementatiewet toegankelijkheidsvoorschriften producten en diensten),相关义务自2025年6月28日起适用。上述两轨均以2003年《残疾或慢性病平等待遇法》(Wet gelijke behandeling op grond van handicap of chronische ziekte,WGBH/CZ)及宪法第1条作为兜底保障。

4
现行核心法律文件
《宪法》第1条·WGBH/CZ(2003年)·《数字无障碍临时法令》(2018年)·《EAA实施法》(2024年)。
5
活跃监管机构
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Logius、ACM、Autoriteit Persoonsgegevens及RDI——各自负责监管版图的特定领域。
5%
EAA罚款上限
2024年实施法对系统性违规规定最高年营业额5%的行政处罚——属欧盟各国EAA罚款制度中力度最强之列。

宪法与条约基础

1983年《荷兰王国宪法》(Grondwe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以第1条一般平等条款开篇:"荷兰境内所有人在相同情况下应受到平等对待。基于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种族、性别、残疾、性取向或任何其他理由的歧视均不被允许。"残疾与性取向于2023年修宪时被明确列为受保护事由,该修正案结束了荷兰残疾及LGBT+公民社会组织长达三十年的政治倡导历程。此次修宪未改变平等保障的实质范围——自第1条首次通过以来,残疾歧视即被视为受"任何其他理由"条款保护——但其显著提升了残疾权利主张在行政司法审查及新数字政府服务立法影响评估中的政治分量与解释效力。

荷兰于2007年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经漫长的议会程序后于2016年6月完成批准,并于2016年7月14日对荷兰王国生效。任择议定书迄今未获批准,此立场虽历经多轮审议确认,但在众议院仍存在政治争议。CRPD第9条(无障碍)与第33条(国家实施与监测)是荷兰无障碍政策中援引最频繁的国际法律文件,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被指定为第33条第2款的独立监测机制。CRPD委员会2024年对荷兰初始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指出,无障碍执法资源长期不足、无障碍公共交通推进迟缓,以及政府服务日益数字化背景下数字渠道无障碍性参差不齐——这些问题预计将通过2024年EAA实施立法及正在进行中的WGBH/CZ审议加以回应。

荷兰手语(Nederlandse Gebarentaal,NGT)的官方语言地位认定沿循相近时间线。经荷兰聋人社区二十年持续倡导,《荷兰手语认定法》(Wet erkenning Nederlandse Gebarentaal)于2021年7月1日生效(2020年通过),使荷兰成为西欧最后一个正式承认本国手语的大型国家。该法案设立了NGT咨询委员会,规范NGT在官方政府通信中的使用,并与WGBH/CZ及《临时法令》下的信息无障碍义务相互衔接。

公共部门无障碍:经由《临时法令》实施WAD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EU)2016/2102》——《网页无障碍指令》(WAD)——通过2018年6月26日王室法令《Tijdelijk besluit digitale toegankelijkheid overheid》转化为荷兰国内法。转化工作依托《一般行政法》(Algemene wet bestuursrecht)和《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法》框架中的现有授权,刻意以"临时"法令形式呈现,以期过渡至未来独立的数字无障碍立法。截至2026年,《临时法令》仍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实质性义务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恰好在WAD转化截止期限内。

该法令要求所有荷兰公共部门机构——中央政府各部委、自治行政机构(zelfstandige bestuursorganen)、省、市、水务局、公立大学和HBO院校、公立医院以及欧盟扩展定义下的"公共部门机构"范畴内的国有企业——确保其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符合法令规定的技术标准。

具体包含三项义务:

  • 符合性。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须符合欧洲协调标准EN 301 549(现行版本3.2.1,已整合WCAG 2.1 AA级要求)。Logius维护的荷兰实施方法论将符合性标准锁定在WCAG 2.1 AA,待EN 301 549正式更新以追踪WCAG 2.2后将作相应调整。
  • 无障碍声明。每个纳入范围的机构须以荷兰语发布结构化无障碍声明(toegankelijkheidsverklaring),涵盖符合性状态、指令范围外的内容及投诉机制。声明须通过Logius维护的中央登记处提交,并以机器可读格式存档。
  • 反馈与执法程序。用户须能向纳入范围的机构提交无障碍投诉。未解决的投诉可上报至内政与王国关系部,该部作为WAD目的下的国家执法机构。

监管机构为Logius——内政与王国关系部下属负责数字政府基础设施的执行机构。Logius依据欧盟委员会决定(EU)2018/1523开展定期监测——每个周期对数千个纳入范围的网站进行简化扫描,并对较小数量的网站进行深度扫描。调查结果发布至中央登记处,并提供给欧盟委员会用于两年期WAD实施审查。

荷兰的WAD转化实施被认为是欧盟准备最充分的转化之一,纳入范围的机构中发布完整且及时无障碍声明的比例呈稳步上升趋势。审计院(Algemene Rekenkamer)于2023年和2024年对数字无障碍实施情况进行了审查,认定政策框架总体完备,但监管层面的执法人员严重不足——这一发现为Logius 2024—2026年资金决策及EAA实施法的监管设计提供了重要参考。

私营部门无障碍:经由2024年实施法落实EAA

欧洲无障碍法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EU)2019/882》——通过专项实施法令《Implementatiewet toegankelijkheidsvoorschriften producten en diensten》转化为荷兰国内法。该法案经众议院和参议院审议后于2024年通过;关于技术合格评定、市场监管程序及主管机构指定的配套法规(王室法令)于2025年上半年相继出台,对企业的实质性义务于欧盟统一适用日2025年6月28日起生效。

实施法涵盖指令的完整产品与服务范围:

  • 产品: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自助服务终端(ATM机、售票机、值机亭)、用于获取视听媒体服务的具有交互计算能力的消费者终端设备、用于电子通信服务的消费者终端设备以及电子阅读器。
  • 服务:电子通信服务、提供视听媒体服务访问的服务、航空、公路、铁路和水路客运服务的相关要素、消费者银行服务、电子书及专用软件以及电子商务服务。

荷兰法案逐字采纳了指令的微型企业豁免条款:雇员不足10人且年营业额或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200万欧元的企业可豁免服务侧义务(但不豁免产品侧义务,后者依制造商而非雇主标准适用)。对2025年6月28日前已投入使用的终端机,过渡期延伸至2025年6月28日后20年,或终端机经济使用寿命届满时(以先发生者为准)——这一安排与银行网点ATM和荷兰交通当局运营的OV芯片卡/OVpay终端机的折旧周期相匹配。

市场监管职责分配给多个监管机构。消费者与市场监管局(ACM)在消费者银行、电子商务、电子通信服务等面向消费者的服务类别及跨领域消费者保护执法中承担主导角色,依托其在《消费者保护执法法》(Wet handhaving consumentenbescherming)下的现有职权。数字基础设施监管局(RDI,前身为Agentschap Telecom)是EAA范围内ICT产品(自助服务终端、消费者终端设备、电子阅读器)的市场监管机构,依据《条例(EU)2019/1020》将调查结果纳入欧盟市场监管信息与通信系统(ICSMS)。行业监管机构——荷兰银行(DNB)负责银行业,媒体监管委员会负责视听服务,生活环境与交通检查局(ILT)负责交通运输——在各自服务领域保留监管职能,并通过跨监管协议与ACM和RDI协调处理无障碍调查结果。

横向兜底:WGBH/CZ

残疾或慢性病平等待遇法》(WGBH/CZ)——自2003年12月1日起生效——禁止在就业、职业培训、商品和服务供应、住房、交通运输领域基于残疾或慢性病实施歧视,自2017年修订案(落实CRPD批准)起扩展至所有向公众开放的商品和服务。该法规定了明确的合理便利义务:服务提供者须采取有效且相称的措施消除无障碍壁垒,除非此类措施将造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未能履行该义务本身即构成被禁止的歧视。

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CRM,荷兰人权研究所)依据2012年《人权研究所法》设立,是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及CRPD第33条第2款指定的独立监测机制。College依据WGBH/CZ受理个人歧视申诉——包括以未提供合理便利为由提出的数字无障碍案件——并就被诉方是否违反平等待遇立法出具正式意见书(oordelen)。College的意见书对被诉方无直接约束力,但具有重要的说服效力:绝大多数情况下被诉方会遵从意见书,荷兰民事法院在同一争议进入诉讼阶段时亦将其作为权威参考。

过去十年,College在数字无障碍领域的案件量是荷兰执法实践中最活跃的执法渠道。涉及不可及的网上银行界面、不可及的市政门户网站改版、不可及的保险理赔流程及不可及的电子商务结账页面的意见书均已发布,通常促使被诉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若被诉方拒绝整改,申诉人将在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报道,多起案件的法院在强制消除无障碍障碍的禁令救济之外,还额外判决了适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额在500至7,500欧元区间)。

技术标准与符合性

荷兰公共部门(WAD)与私营部门(EAA)两条轨道的符合性标准均依托同一欧盟协调标准——EN 301 549(现行版本3.2.1)。EN 301 549将WCAG 2.1 AA级作为基准网页内容符合性要求,并针对移动应用程序、原生软件、非网页文档、硬件及通信功能增设了专项要求。整合WCAG 2.2的标准更新正在ETSI和CEN-CENELEC进行中;新版本正式发布后,Logius的监测方法论及ACM/RDI的市场监管指导均预计按照过渡计划跟进新版本。

依据实施法颁布的2025年王室法令(关于EAA范围内产品的合格评定)规定了合格评定程序、欧盟符合性声明的格式、技术档案要求、CE标志互动及语言制度(声明可以荷兰语或英语发布,监管机构要求时须提供荷兰语译本)。

关于无障碍声明——《临时法令》和EAA实施法均有此要求——公共部门背景下采用欧盟委员会实施决定(EU)2018/1523模板,以荷兰语结构化字段形式发布至Logius中央登记处。EAA下私营部门的无障碍信息要求较轻:以简明荷兰语发布结构化"消费者信息"通知,涵盖产品或服务如何实现无障碍、无障碍投诉方向及所依据的符合性标准。

罚则——完整的责任叠加结构

合规预算编制中的一个常见错误是单独审视行政罚款上限,进而得出荷兰无障碍违规受固定金额约束的结论。实际上,行政罚款列仅是五层责任叠加结构的起点:(1)依据EAA实施法和《临时法令》的行政罚款;(2)依据CRM意见书的民事损害赔偿(在荷兰侵权法下无上限);(3)公共采购资格取消(其潜在营收影响往往远超罚款本身);(4)依据WAMCA集体诉讼机制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敞口;(5)欧盟委员会针对荷兰国家的违规程序。以下所有金额均以欧元列示。

第一层——依据EAA实施法和《临时法令》的行政罚款

EAA第30条要求每个成员国设定"有效、相称且具威慑力"的处罚——欧洲法院将此解读为上限须足以改变大型运营商成本收益计算的处罚。WAD第9条对公共部门侧施加了相同的比例性检验。荷兰实施法依据第30条,为ACM和行业监管机构配备了包含营业额挂钩上限(针对最严重系统性违规)的处罚工具箱——这一设计模式借鉴自竞争法和GDPR。

依据荷兰无障碍立法,按法规和严重程度划分的行政罚款范围。主要金额以欧元列示。
法规违规类型范围(法人)范围(自然人)加重情节
《临时法令》(WAD)未发布/维护公共部门无障碍声明整改令;通过中央登记处发出公开通告不适用持续不合规将上报内政与王国关系部
《临时法令》(WAD)公共部门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实质性不符合整改令;监管升级不适用与对该机构的预算拨款审查挂钩
《EAA实施法》——轻微程序性或文件违规(缺少无障碍信息、技术档案不完整)每次违规最高10万欧元最高5,000欧元须同时配合强制整改令
《EAA实施法》——严重纳入范围的产品或服务实质性不符合每次违规最高90万欧元最高25,000欧元再次违规触发营业额挂钩档次
《EAA实施法》——极严重/系统性反复或系统性不合规(影响一类消费者)、虚假符合性声明、拒绝配合市场监管最高年营业额的5%最高10万欧元产品召回;市场准入禁令;跨境监管转介
依据民事法院的WGBH/CZ残疾歧视(包括以歧视为由提出的数字无障碍主张)禁令救济;民事损害赔偿(无上限)禁令救济;民事损害赔偿(无上限)CRM意见书对后续诉讼通常具有重要说服力

荷兰"极严重/系统性"档次——以年营业额5%为上限——位于欧盟各国中较为强硬的一端。比较而言:德国《BFSG》第37条单次事件罚款上限为10万欧元;法国2023年转化条例允许每件不符合产品最高处罚5万欧元并加计持续违规的每日罚款;西班牙《Ley 11/2023》设立分级框架,"极严重"违规最高可达100万欧元;意大利转化法(D.Lgs. 82/2022)上限为4万欧元;保加利亚转化法"极严重/反复"违规上限为10万欧元以上;瑞典转化法采用与荷兰上限相当的营业额挂钩档次。荷兰以营业额百分比而非固定欧元金额表达上限的设计选择与GDPR相同——这一设计选择最有可能将罚款金额提升至能够改变跨国服务提供商合规预算的量级。

第二层——依据CRM意见书的民事损害赔偿(无上限)

在行政罚款渠道之外,WGBH/CZ下的申诉人可在普通法院就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道义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荷兰侵权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未设法定上限——法院依据违规的严重程度、歧视行为的持续时间、被诉方的规模与资源以及案件更广泛的社会影响来评估赔偿额。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本身不裁决赔偿,但其意见书通常被民事法院视为具有说服力的参考;被CRM认定违规的被诉方若进入诉讼阶段,将面临更高的不利赔偿裁决风险。过去十年残疾歧视案件的赔偿额通常在每名申诉人500至7,500欧元区间,少数高知名度案件因歧视效果对一类用户有充分记录而达到10,000至25,000欧元。

第三层——公共采购资格取消

转化欧盟采购指令的《荷兰公共采购法》(Aanbestedingswet 2012)要求采购机构从技术规格阶段起即将无障碍纳入考量,并允许对被认定存在严重职业不当行为的投标人取消资格——该类别包括经裁判的歧视认定及EAA实施法下的重大行政处罚认定。对于向荷兰公共部门销售的供应商而言,在活跃采购中丧失投标资格(典型合同金额为100万至数千万欧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常超过触发该取消的行政罚款一到两个数量级。

第四层——WAMCA集体诉讼敞口

自2020年起,荷兰依据《集体诉讼大规模损害结案法》(Wet afwikkeling massaschade in collectieve actie,WAMCA)运行着欧洲对申诉方最为友好的集体诉讼机制之一。WAMCA允许取得唯一代表资格的代表性主张机构,就特定类别成员(未选择退出者具有约束力)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该机制自2021年起在数据保护和消费者权益案件中被大量运用,亦完全适用于影响残障用户群体的系统性数字无障碍违规。针对特定用户群体多年不可及服务经历的单一WAMCA诉讼,可产生实质上超过EAA实施法行政罚款上限的累计赔偿裁决。

第五层——欧盟委员会违规程序(国家层面)

欧盟无障碍领域最大的敞口数字并非对企业的罚款——而是欧盟法院依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60条第2款对未能转化或执行欧盟指令的成员国可能施加的一次性款项和每日罚款。2025年欧盟委员会关于财务制裁的通报将荷兰因未遵守欧盟法院此前判决而须缴纳的指示性最低一次性款项设定在数百万欧元量级,每日罚款按基准金额乘以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系数计算。荷兰历来在WAD转化方面保持良好记录,迄今未受到任何开放中的无障碍相关违规程序;EAA相关风险对国家执法基础设施滞后于预期的任何成员国而言,仍是2026—2028年值得关注的潜在事项。

2026年现实合规预算视角

对于荷兰公共部门网站未能通过Logius监测方法论检验的情形,典型敞口是整改令加监管升级,并通过无障碍声明中央登记处产生声誉后果。对于私营部门运营商未能满足EAA实施法产品或服务义务的情形,典型敞口是整改行动加行政罚款,针对严重系统性违规,ACM的处罚工具箱允许罚款高达年营业额的5%。对于任何向荷兰公共部门销售的运营商,第三层(采购资格取消)通常是主要经济敞口。对于任何触及大量荷兰用户的面向消费者数字服务,第四层(WAMCA集体诉讼)是一条可信的诉讼路径。对于任何跨境产品或服务,荷兰ACM或RDI的调查结果会纳入欧盟ICSMS系统,在数周内将荷兰合规失败转化为涉及27个成员国的监管事件。

执法记录与前景展望

依据《临时法令》的公共部门执法持续稳定、方法严格。Logius的年度监测轮次对每个周期数千个纳入范围的网站进行简化扫描,并对较小数量网站进行深度扫描。不符合调查结果触发整改令;监管框架依赖透明度和声誉压力而非显著行政罚款,持续不合规将上报内政与王国关系部。审计院2024年后续审计发现,自2018年基准以来合规性有了可测量的改善,发布完整无障碍声明与实质性WCAG符合性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尽管部分市政网站尽管经历多轮整改周期,仍远低于符合性标准。

EAA实施法下的私营部门执法自2025年6月28日起开始,截至2026年中期正处于第一个监管周期。ACM公布的2025—2026年监管工作计划将银行应用程序无障碍性、电子商务结账无障碍性、电子书阅读器设备及软件以及电子通信服务列为优先事项。RDI的产品监管工作计划优先针对荷兰主要交通枢纽(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荷兰国铁车站、鹿特丹港客运码头)的自助服务终端,以及四大荷兰银行运营的ATM机群。EAA实施法下首批行政处罚决定预计于2026年下半年发布;ACM在公开通报中表示,将给予受监管实体整改行动窗口期,再行评估处罚,但明显或反复不合规的情形除外。

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在残疾歧视侧持续是最繁忙的执法场所。2024年和2025年发布的意见书涵盖不可及的保险理赔门户、主要荷兰交通运营商的不可及预订流程、不可及的市政行政改版及四大零售银行中两家的不可及数字入职流程。College的一贯模式——认定合理便利义务未获履行构成违规,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意见书作为先例予以公布——继续推动被诉方自愿整改,因为被诉方宁愿不进入诉讼程序。

2026—2027年前景展望

三项值得关注的具体进展。第一,EAA实施法下的配套法规正在2026年全面落地:详细的技术档案内容要求、EAA合格评定机制下纳入范围产品的欧盟符合性声明格式,以及指定公告机构的程序。第二,《临时法令》的"临时"定位已列入以永久独立数字无障碍立法取代的立法议程,历时已久的咨询程序预计将于2026年或2027年产生立法提案——该提案可能以EN 301 549为锚点,将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义务整合进单一监管框架。第三,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在其2025年年报中表示,有意专门就WGBH/CZ下的数字无障碍主张制定指导意见,目标是规范合理便利义务在算法和AI驱动服务界面中的适用标准。

在国际监测方面,荷兰向CRPD委员会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预计于2028年到期,WAD和EAA两条路径下的无障碍实施情况将在下一轮结论性意见中占据重要篇幅。2024年初始意见已纳入College和ACM的工作计划,荷兰政府于2025年初发布的对结论性意见的回应承诺加快推进无障碍数字政府服务,并对WGBH/CZ进行审查以与后EAA监管格局保持一致。

2026年实务合规清单

如运营荷兰公共部门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通过Logius中央登记处发布或更新无障碍声明;依据EN 301 549 v3.2.1核验WCAG 2.1 AA符合性;接受Logius监测方法论审查;指定内部无障碍联络人负责用户反馈。

如在荷兰市场投放EAA监管范围内的产品:按照2025年王室法令要求组建技术档案;在适用情况下加贴CE标志;以荷兰语(或英语并在要求时提供荷兰语译本)签发欧盟符合性声明;配合RDI的市场监管工作。

如在荷兰提供EAA监管范围内的服务:就无障碍方案发布结构化"消费者信息"通知;依据EN 301 549将服务对齐至WCAG 2.1 AA;指定无障碍投诉的单一联络点;为ACM和相关行业监管机构记录符合性文件。

主线脉络

就欧盟标准而言,荷兰无障碍法律在形式覆盖上完备,在处罚设计上具有主动性。2018年《临时法令》弥合了公共部门缺口;2024年EAA实施法弥合了私营部门缺口,其营业额挂钩的处罚上限对系统性违规传递出严肃信号。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继续在个人权利侧承担最繁重的执法工作,WAMCA集体诉讼机制为影响用户群体的系统性违规创造了可信的诉讼路径。2026—2027年有待检验的是:ACM能否将5%年营业额上限用于系统性不合规案件的上限区间——以及下一立法周期能否以永久独立的数字无障碍立法取代"临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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