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国家档案

坦桑尼亚

Tanzania

地区: africa · 处罚货币:TZS

坦桑尼亚的框架法规为大陆《2010年残障人士法》(第9号法案),由总理办公室负责执法;桑给巴尔则维持其2006年《残障人士(权利与特权)法》独立并行运作。

法律概览

公共 + 私营

2010年残障人士法 (PWD Act 2010)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2010 (Act No. 9 of 2010)

已颁布 2010 · 监管机构:Prime Minister's Office (Labour, Youth, Employment and Persons with Disability)

坦桑尼亚大陆框架性法规。涵盖反歧视、医疗、教育、就业、建成环境无障碍及康复内容,并设立全国及地方残疾人委员会。执法工作由总理办公室牵头。

公共 + 私营

2006年桑给巴尔残障人士(权利与特权)法 (Zanzibar PWD Act 2006)

Zanziba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Rights and Privileges) Act, 2006

已颁布 2006 · 监管机构:Revolutionary Government of Zanzibar

桑给巴尔拥有独立的残疾人法规,反映了其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内的半自治地位。该法与大陆2010年法并行适用,而非从属其下。

监管机构

总理办公室(劳工、青年、就业及残障人士事务) (PMO-LYED)

Prime Minister's Office — Labour, Youth, Employment and Persons with Disability

大陆残疾框架的牵头政府机构,负责协调2010年法的实施,监督全国及地方残疾人委员会,并主导残疾就业和无障碍规划工作。

坦桑尼亚大陆的框架法规是《2010年残障人士法》(第9号法案),由总理办公室负责执法。该法是一部综合性框架法规,涵盖反歧视、医疗、教育、就业、康复及建成环境无障碍。由于桑给巴尔在联合共和国内享有半自治地位,其维持着独立的并行法规——《2006年桑给巴尔残障人士(权利与特权)法》,该法与大陆法律并行适用,而非从属其下。

大陆法

《2010年残障人士法》是大陆的主要法律文书。该法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并在各主要领域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涵盖医疗与康复、教育、职业培训、就业,以及建筑物、交通和服务的无障碍。该法建立了全国及地方残疾人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以统筹协调并监督实施工作;同时要求公共机构承担合理便利和无障碍义务,对私营主体也设有一定要求。执法与协调工作由总理办公室(负责劳工、青年、就业及残障人士事务)牵头。

桑给巴尔并行法规

桑给巴尔的半自治宪法地位意味着其在许多国内事务上单独立法,残疾议题亦包括在内。《2006年桑给巴尔残障人士(权利与特权)法》是适用于桑给巴尔的现行法规,早于大陆2010年法,由桑给巴尔革命政府负责管理。任何评估坦桑尼亚残疾权利状况的人士,必须首先确认适用哪个司法管辖区——大陆还是桑给巴尔——因为所适用的法规及主管机构有所不同。

处罚与执法

《2010年法》禁止歧视,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罚款及救济措施,由全国及地方残疾人委员会负责监督。执法工作由总理办公室统筹协调,而非依托单一处罚机构驱动,具体无障碍罚款案例较为有限。桑给巴尔通过其自身机构执行2006年法规。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网页无障碍法规,数字无障碍义务尚处于新兴而非成文化阶段。

核心脉络

坦桑尼亚拥有一部完善的大陆框架法规和一部反映联合国两级结构的独立桑给巴尔法规。立法层面较为扎实;制约因素则与该地区普遍面临的问题相同——以协调为主的执法机制、有限的案例法,以及受预算约束的实施推进。双重法规结构是其显著特点:坦桑尼亚境内的权利保障,取决于当事人身处大陆还是桑给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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