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
中国
中国的制度体系以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分别于2008年和2018年修订)和2023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为核心——后者是一部跨领域无障碍法规,在范围上与欧盟EAA高度相似。
法律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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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LPPD) (LPPD)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权利领域的基础性法规。1990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分别于2008年(批准CRPD后)和2018年进行了实质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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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法》(BFECL) (BFECL)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里程碑式无障碍法规。2023年6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跨领域规定了建筑环境、产品、服务、信息及信息通信技术的无障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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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 (PIP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17条和第50条规定了隐私通知的无障碍义务;数据处理者须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为残障用户提供便利。由CAC在更广泛的数据保护制度框架内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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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互联网内容无障碍可访问性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GB/T 37668-2019) (GB/T 37668-2019)
GB/T 37668-2019 信息技术 互联网内容无障碍可访问性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
国家网页无障碍标准,与WCAG 2.0 AA对齐。属于推荐性(T前缀)而非强制性标准,但BFECL实施指引将其作为合规基准加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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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第33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45条——国家和社会为盲、聋、哑及其他残疾公民安排劳动、生活和教育。构成整个制度体系的宪法基础。
监管机构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CDPF)
全国唯一的残疾人组织,在国务院体制下具有准政府性质(正式定性为“人民团体”)。被指定为CRPD第33条国家执行和监督机构,运营覆盖乡镇的垂直网络,同时承担政府监管机构和独立民间代表机构的双重职能,并作为个人残疾权利申诉的运营性投诉受理渠道。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由国务院副总理任主任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各部门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并主持定期五年全国残疾人事业规划的制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CAC)
网络平台和应用程序监管机构。就移动应用程序和网络服务的无障碍问题发布具有约束力的行政措施;执行PIPL无障碍通知义务;自2020年起推进“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MIIT)
电信产品和消费电子产品监管机构。与CAC共同推进移动应用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依据BFECL为电信运营商和手机制造商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无障碍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SAMR)
产品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执行BFECL中关于无障碍消费品的产品端义务;负责无障碍认证产品的合格评定监管;协调国家标准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SAC)
国家标准主管机构。发布GB及GB/T无障碍标准,包括GB/T 37668-2019(网页无障碍)和GB/T 32632系列(辅助技术产品)。协调中国参与ISO/IEC无障碍标准委员会的工作。
中国拥有全球按人口规模计算最大的单一司法管辖区无障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1990年起施行,于批准CRPD后的2008年和2018年经历了实质性修订,以1982年《宪法》第33条和第45条为宪法依据。2023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这是三十年来对该制度体系最为重要的补充。该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其跨领域覆盖产品、服务、信息及建筑环境的宏观范围,使其成为全球采用类欧盟EAA跨领域无障碍法规的最大单一司法管辖区。
宪法与条约基础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设定了两个锚点。第33条确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些宪法条款并非像德国《基本法》第3条那样具有直接可诉性,但它们是《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下位立法的文本基础,并被频繁引用于实施性法规的序言和CDPF政策指引中。
中国于2008年8月1日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最早批准的主要经济体之一——公约于2008年8月31日对中国生效,距公约本身于2008年5月生效不足两个月。《任择议定书》尚未批准。CRPD第9条(无障碍)是2008年LPPD修订的直接政策驱动因素,第33条(国家执行和监督)是指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国家联络点的法律依据。CRPD委员会关于中国初次报告(2012年)和第二轮报告(2022年)的结论性意见,均将缺乏综合性无障碍法规列为制度体系的主要缺口——2023年BFECL的颁布填补了这一缺口。
基础性法规:LPPD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LPPD)于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该法在其最初形态下,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福利和无障碍环境等领域的国家支持设立了政策框架,同时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作为全国性代表组织确立了法律依据。
2008年修订——于2008年4月24日通过,距批准CRPD仅数日——对该法进行了实质性扩充。修订明确增加了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条款(第3条),扩大了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的无障碍义务,建立了更为详细的就业配额框架(通常为国有企业和公共部门雇主员工总数的1.5%),并强化了LPPD关于无障碍环境的章节——这为后来的BFECL奠定了基础。2018年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就业配额机制,并厘清了LPPD与此前十年间形成的大量国务院附属性法规之间的关系。
LPPD的实施由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该机构是一个由国务院副总理任主任的部际机构;具体工作则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CDPF)在各地操作落实。CDPF具有国际罕见的特殊地位:它是唯一的全国性残疾人组织,在国务院体制下被正式定性为"人民团体",运营从国家层级延伸至乡镇的垂直网络,承担其他地方通常由政府监管机构与独立民间代表机构分别履行的双重职能。CDPF同时是CRPD第33条指定的国家执行和监督机构,也是个人残疾权利申诉的运营性投诉受理渠道。
跨领域主要法规:BFECL(202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BFECL)于2023年6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巧合的是,这一日期与欧盟EAA在欧盟全面适用的日期相同。该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BFECL是自2008年LPPD修订以来中国残疾人权利制度最重要的补充,在范围上是国际上与欧盟EAA最为接近的类比:跨领域规定了建筑环境、产品、服务、信息及信息通信技术的无障碍义务,适用于公共机构和达到一定规模的私营部门经营者。
BFECL的实质性义务分布于八章七十二条:
- 建筑环境(第二章):新建建筑、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居住社区及公共场所新建和改建的无障碍义务。现有设施须依据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安排的周期性五年无障碍计划逐步完成改造。
- 信息无障碍(第三章):网站、移动应用程序、自助终端、公共服务信息渠道及应急广播系统的无障碍义务。该章引用GB/T 37668-2019作为技术基准,并要求大型网络平台经营者为残障用户提供无障碍核心服务。
- 社会服务(第四章):交通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医疗机构、邮政和快递服务、教育机构提供无障碍便利措施的义务。银行和电信运营商被明确列为重点领域。
- 产品与辅助技术(第二章和第三章):消费品、家用电器及辅助器具制造商在设计阶段即须考虑无障碍需求;参照GB/T 32632系列国家辅助技术产品标准。
- 手语与盲文(第三章):正式认定中国手语(中国手语,CSL)和中国盲文为官方交流方式。CSL于2018年被采纳为国家标准,BFECL在公共服务、法庭程序和电视广播中推广其使用。
- 实施与监督(第六至七章):分阶段实施路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年度报告;与CDPF协调投诉受理;明确行业监管机构(CAC负责网络平台,MIIT负责电信和消费电子,SAMR负责产品安全)并赋予其并行执法权。
BFECL并不取代LPPD——两者并行,BFECL是在无障碍领域更为详细的执行框架。两者的关系与欧盟EAA和国家残疾歧视法规的关系大致相似:LPPD是更宏观的权利法规,BFECL是操作性无障碍法规,二者相辅相成。
数据保护与无障碍的交叉:PIP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2021年8月20日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的标志性数据保护法规,在范围上与欧盟GDPR大致相当。该法与无障碍法律地图密切相关,原因在于其两项条款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设定了隐私通知的无障碍义务。第17条要求以清晰易懂的语言提供隐私通知。第50条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为个人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机制——CAC的实施指引将此解释为包括为残障用户提供无障碍便利措施。
PIPL风险的量级与BFECL风险截然不同。PIPL第66条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CNY 5,000万(约USD 700万)或上一年度年营业额的5%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对于拥有数亿用户的上市公司和平台,一项基于PIPL的隐私通知无障碍违规认定,可能成为整个监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风险——远超BFECL CNY 50万的罚款上限。
技术标准与合规性
中国的网页无障碍国家标准是GB/T 37668-2019——信息技术 互联网内容无障碍可访问性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于2019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0年起实施,与WCAG 2.0 AA级对齐。"T"前缀表明该标准为"推荐性"(推荐性)而非强制性(强制性)国家标准——但BFECL实施指引将其作为纳入范围的在线服务的合规基准加以引用,CAC依据BFECL作出的执法决定也将其作为技术标准加以援引。SAC正在推进将GB/T 37668与WCAG 2.1对齐的更新工作。
在辅助技术产品方面,GB/T 32632系列涵盖轮椅、移动辅具、通讯设备和数字无障碍硬件等产品类别。该系列是对应ISO 9999辅助技术产品分类在中国国家标准层面的体现,符合GB/T 32632系列是国有医院和康复中心采购辅助技术产品的典型资质门槛。
在建筑环境无障碍方面,GB 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截至2025年正在修订中)规定了新建和大修项目的技术标准。该标准是无障碍领域相对罕见的"GB"(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符合GB 50763是纳入范围的建筑获得建设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中国手语(中国手语,CSL)于2018年在CDPF、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授权下被确立为国家标准。2018年的标准化工作终结了关于中国手语地区变体的长期政策讨论,确立了适用于公共服务、广播媒体和法庭程序的国家规范形式——尽管实践中各地区变体在社区中仍被广泛使用。
处罚——全面的风险叠加
中国无障碍执法体系共有五个层级,与欧盟模式大致平行,但具有显著的本土特色(CDPF投诉渠道的角色、PIPL风险尾端的量级、缺乏类似美国ADA第三章的私人诉权)。以下数据以CNY(法定计量单位)列示,并附1 USD = 7.2 CNY(2026年中期汇率)的美元参考换算。
第1层——BFECL行政处罚
BFECL第60至66条规定了处罚框架。针对法人的实质性违规(违反信息无障碍和产品无障碍义务),罚款上限在CNY 10,000至CNY 500,000之间(约USD 1,400至70,000)。处罚由相关行业监管机构作出——CAC负责网络平台和移动应用程序,MIIT负责电信运营商和消费电子产品,SAMR负责产品和产品安全——这意味着跨行业经营的运营商面临并行管辖。
| 法规 | 违规类型 | 范围(法人) | 范围(自然人) | 加重情节 |
|---|---|---|---|---|
| BFECL——程序性 | 未发布无障碍声明;未指定无障碍联络人;未在销售点提供无障碍信息 | CNY 10,000 – 50,000 (约USD 1,400 – 7,000) | CNY 1,000 – 5,000 (约USD 140 – 700) | 先行发出整改令;不整改后处以罚款 |
| BFECL——实质性 | 纳入范围的产品、服务或网络平台实质性不符合GB/T 37668-2019或相关GB标准 | CNY 50,000 – 500,000 (约USD 7,000 – 70,000) | CNY 5,000 – 50,000 (约USD 700 – 7,000) | 再犯加倍;情节严重的限制市场准入 |
| BFECL——建筑环境 | 新建或大修项目不符合GB 50763-2012;未维护已安装的无障碍设施 | CNY 20,000 – 200,000 (约USD 2,800 – 28,000) | —— | 暂停建设许可;强制运营商自费完成整改 |
| LPPD | 基于残疾的歧视;拒绝依就业章节提供合理便利 | CNY 10,000 – 100,000 (约USD 1,400 – 14,000) | CNY 1,000 – 10,000 (约USD 140 – 1,400) | 民事损害赔偿叠加适用;CDPF调解先于行政处理 |
| PIPL——情节严重 | 依据第66条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隐私通知无障碍违规;未提供无障碍的权利行使渠道 | 最高CNY 50,000,000 或年营业额的5% (约USD 700万/5%营业额) | CNY 100,000 – 1,000,000 (约USD 14,000 – 140,000) | 董事个人责任;暂停营业执照 |
BFECL CNY 50万的罚款上限与欧盟标准相比显得较低——西班牙Ley 11/2023上限为100万欧元,德国BFSG第37条单次事件上限为10万欧元,荷兰表示系统性违规可处年营业额5%的罚款。但BFECL在一个根本不同的执法背景下运行:被监管主体通常配合行政整改令,强烈的声誉和企业政治激励促使其与行业监管机构快速和解,而在线运营商面临的并行PIPL风险则将主要经济风险推至数据保护领域。
第2层——依据《民法典》申请民事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整合了此前中国民法体系,并将支持残疾歧视和无障碍缺失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框架加以法典化。第1165条规定了一般过错侵权标准;第1183条明确允许针对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这一类别解释为涵盖以残疾歧视为基础的尊严类诉求。
2024年和2025年残疾歧视案件中的赔偿金额,通常在每名原告CNY 5,000至CNY 50,000的范围内(约USD 700至7,000),少数针对大型网络平台的高关注度案件在平台被告知且拒绝整改、对某类用户歧视效果有充分记录的情形下,达到CNY 100,000至300,000。民事法院路径的使用频率低于CDPF投诉渠道——后者虽不直接裁定损害赔偿,但通常通过CDPF主导的调解达成更快速的实际成效。
第3层——CDPF投诉渠道与调解结果
CDPF的全国性投诉受理渠道是个人残疾权利申诉(包括无障碍投诉)的实际第一道程序。该渠道不直接裁定损害赔偿,而是在投诉方与被投诉方之间(通常涉及道歉、运营整改承诺、象征性赔偿及六个月后的跟踪复查)促成调解和解。对于针对国有企业和政府关联服务提供商的投诉,CDPF调解是主要实践路径——被投诉机构具有强烈的政治经济激励,倾向于通过CDPF协商解决而非诉诸法庭。
第4层——公共采购资格与政治风险
对于向中国公共部门供货的厂商——包括中央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旗下的中央企业及省市级采购体系——经裁定的无障碍违规将产生重大采购后果。2022年国务院关于无障碍公共服务的意见和2024年BFECL实施措施允许采购机构取消存在未了结BFECL行政处罚的投标人在相关采购项目中的投标资格。对于上市公司,无障碍相关执法行动还将影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在2024至2025年度A股上市公司强制ESG披露框架下的合规预期。
第5层——在线运营商的PIPL风险尾端
对于在中国运营面向消费者的网络平台、移动应用程序或金融科技产品的任何运营商,PIPL风险尾端是整个监管体系中最大的单一数字。2022年CAC对滴滴全球的执法行动(涉及CNY 80.26亿(约USD 12亿)的合并数据保护和个人信息违规罚款)是"情节严重"PIPL违规在实践中的参照标杆。纯粹的隐私通知无障碍案件迄今尚未产生接近该量级的罚款——但CNY 5,000万或年营业额5%的法定上限是结构性风险上限,而CAC 2025至2027年执法重点包括直接与PIPL无障碍通知义务相交的"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
2026年的实际预算视角
对于违反BFECL信息无障碍义务的中国公共部门网站或服务,典型风险为:行业监管机构整改令加CNY 10,000至CNY 50,000范围内的行政罚款(约USD 1,400至7,000)。对于违反同等义务的私营部门网络平台,典型风险为:CAC和MIIT并行执法,行政罚款在CNY 50,000至CNY 500,000范围内(约USD 7,000至70,000)。对于在中国市场销售不符合BFECL产品无障碍章节要求的消费品,SAMR市场监督执法为主要路径,同等罚款档及潜在市场准入限制。对于拥有大量中国用户的上市网络平台,主要风险来自PIPL——BFECL罚款仅是程序性开销,CAC的PIPL执法才是真正的财务风险所在。
执法记录与前景
截至2026年中期,BFECL的执法仍处于首个完整监督周期内——该法施行尚不足三年,各行业监管机构目前优先采用政策信号阶段的方式,而非高额罚款的强力执法。CAC的移动应用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自2020年启动并于BFECL生效后扩大范围,已对主要中国移动应用程序(包括头部电商平台、网络银行应用、出行服务和政务应用)开展了四轮以上的强制无障碍改造要求。四轮行动呈现出一致的规律:CAC发布公告划定纳入范围的应用程序,设定90至180天的正式整改窗口,公开发布改造结果,并跟踪监测。行政处罚在少数案例中被作出——主导模式是平台配合整改要求。
MIIT在电信端的执法重点集中于运营商层面: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客服渠道无障碍化;面向中国市场销售的手机操作系统无障碍化;聋人和听力障碍人士中继服务的无障碍化。2025年MIIT发布的BFECL电信行业信息无障碍执行操作指引是迄今发布的最为详细的行业执行文件,被各运营商作为参考性文本。
SAMR产品端执法是三个行业执法轨道中发展最为滞后的,部分原因在于基础性辅助技术和无障碍产品国家标准(GB/T 32632系列、GB 50763-2012)仍在修订中,另一方面是产品端无障碍市场监督的制度基础设施尚在从相对薄弱的起点逐步构建。SAMR在BFECL产品端义务方面的首批执法行动于2024年末至2025年初报告,针对国内自助服务终端和家用电器制造商,行政罚款在CNY 50,000至150,000范围内。
CDPF投诉受理渠道继续以远超三个行业监管机构合计数量的规模处理个人残疾权利申诉。2024年CDPF年度报告显示,全联合会垂直网络共处理逾120万件个人投诉,主要指标上的运营整改率超过90%(但该指标按"已结案"而非"裁定支持投诉方"统计,外部观察人士注意到两者并不等同)。
2026至2027年展望
有三项具体进展值得关注。其一,GB/T 37668与WCAG 2.1 AA对齐的更新版本正处于SAC最终起草阶段,预计将于2026年或2027年初发布——一旦生效,将成为BFECL信息无障碍执行的具有约束力的合规标准,CAC和MIIT的现行操作指引也将相应更新加以引用。其二,国务院关于BFECL的五年无障碍执行计划预计将于2026年发布,为2030年前的建筑环境无障碍、网络平台无障碍及"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设定具体目标。其三,中国向CRPD委员会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将于2027年到期,BFECL的落实情况将成为与委员会对话的核心议题。
在区域协调层面,中国自2023年以来通过ISO/IEC JTC 1/SC 35(用户界面)和ITU-T第16研究组开展的标准化工作日益活跃,GB/T 37668的更新工作正与下一代ITU-T无障碍建议的平行工作相协调。中国主导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无障碍化和大语言模型用户界面无障碍化标准化工作,是2025至2026年度中国在国际无障碍标准化领域最具特色的贡献。
2026年的实践合规清单
如果运营面向中国的网络平台或移动应用程序:符合GB/T 37668-2019标准(并为WCAG 2.1更新做好准备);以简体中文发布无障碍声明;指定单一无障碍投诉联络人;如应用程序属于重点批次,积极配合CAC改造专项行动。
如果在中国市场销售消费品:符合GB/T 32632系列无障碍产品设计相关标准;配合SAMR市场监督程序;在随产品提供的技术文件中记录无障碍设计决策。
如果在中国运营公共部门或国有服务:对齐BFECL信息无障碍和建筑环境章节的要求;与当地CDPF协调投诉受理工作;参与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周期性无障碍计划报告周期。
如果在中国大规模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确保隐私通知符合PIPL第17条对清晰易懂语言的要求;依据PIPL第50条提供无障碍的权利行使渠道;将通知无障碍视为PIPL合规的核心领域而非边缘问题。
总结
2026年,中国的无障碍法律制度在正式覆盖范围上较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完整,且执法权力集中在少数资源充足的行业监管机构,较欧盟的分散模式更为集中。BFECL填补了法律上的最后结构性缺口;CAC、MIIT、SAMR和SAC正通过分阶段实施加以落实;CDPF继续承担个人投诉方面的大量工作。2026至2027年有待检验的,是BFECL处罚制度是否会在严重不合规情形下适用其上限,以及CRPD审查周期是否会在WCAG 2.1/2.2合规基准等问题上推动与国际无障碍标准主流的趋同。
欢迎进一步阅读Disability World关于WCAG 2.1、WCAG 2.2、欧洲无障碍法案及联合国CRPD的相关内容,以作比较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