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新西兰的城市建筑景观。
新西兰 · Aotearoa / New Zealand 法规编辑部

国家档案

新西兰

Aotearoa / New Zealand

地区: oceania · 处罚货币:NZD

新西兰制度以《1993年人权法》(残疾为第21、53、57条禁止事由)、全球首创的《2006年NZSL法》、NZBORA第19条以及公共部门《网页无障碍标准1.1》为支柱。

法律概览

公共 + 私营

《1993年人权法》 (HRA)

Human Rights Act 1993

已颁布 1993 · 生效日期1994 · 监管机构:New Zeal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Te Kāhui Tika Tangata) and the Human Rights Review Tribunal

第21条将残疾列为禁止歧视事由;第53条和第57条涵盖商品、服务及设施。是新西兰残疾歧视法律的核心,也是数字无障碍投诉的主要诉讼路径。

公共 + 私营

《2006年新西兰手语法》 (NZSL Act)

New Zealand Sign Language Act 2006

已颁布 2006 · 监管机构:Office for Disability Issues (Whaikaha — Ministry of Disabled People)

全球首部以立法形式确认手语为官方语言的法规。新西兰手语(NZSL)与英语和毛利语并列为官方语言;第7条赋予在法律程序中使用NZSL的权利。

公共部门

《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 (NZBORA)

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s Act 1990

已颁布 1990 · 监管机构:Court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第19条免受歧视权,与HRA禁止事由相结合,对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及依第3条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具有约束力。

公共 + 私营 · 已废止

《新西兰无障碍法案(2022年)》

Accessibility for New Zealanders Bill (2022)

已颁布 2022 · 监管机构:Office for Disability Issues / Whaikaha (intended administrator)

2022年提交议会;未能在2023年前通过。国家党领导的联合政府已表示不会以现有形式推进;无障碍专项法定制度仍在审查中。

公共部门

《新西兰政府网页无障碍标准1.1》 (WAS 1.1)

Web Accessibility Standard 1.1

已颁布 2019 · 监管机构: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 (Te Tari Taiwhenua)

适用于公共服务部门及更广泛机构的全政府数字标准,对齐WCAG 2.1 AA级,并与《网页易用性标准1.3》配套使用。

监管机构

新西兰人权委员会 (HRC)

Te Kāhui Tika Tangata (New Zeal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依据HRA设立的独立王室实体,是新西兰的CRPD第33条监测机构。设有残疾权利专员;受理、调查并调解残疾歧视投诉;将争议事项转介至人权审查裁判所;开展调查并向议会报告。

tikatangata.org.nz

残疾人事务部 (Whaikaha)

Whaikaha — Te Kāhui Whaikaha (Ministry of Disabled People)

2022年7月1日成立,是新西兰首个独立残疾事务部。负责领导残疾政策战略、制度管理,并(在2024年资金与委托变化之前)负责残疾支持服务。承载跨政府无障碍领导工作。

www.whaikaha.govt.nz

残疾事务办公室 (ODI)

Te Kāhui Whaikaha — Office for Disability Issues

长期政策办公室,最初隶属社会发展部,现与Whaikaha密切合作。协调《2016—2026年新西兰残疾战略》和《残疾行动计划》;是CRPD定期报告的主要起草机构。

www.odi.govt.nz

内政部 (DIA)

Te Tari Taiwhenua (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

管理政府首席数字官(GCDO)职能及全政府数字标准,包括《网页无障碍标准1.1》和《网页易用性标准1.3》。运行跨政府数字服务无障碍计划。

www.digital.govt.nz

人权审查裁判所 (HRRT)

Human Rights Review Tribunal

依据法案第3部分裁决争议HRA投诉的专业裁判所。可裁定损害赔偿(包括因屈辱、尊严丧失和感情伤害所致损失)、作出宣告及整改令。上诉层级为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

www.justice.govt.nz/tribunals/human-rights

新西兰的无障碍框架是以投诉为导向,而非以处罚为导向。该国没有欧洲式的行政罚款表,也没有凌驾于各州法律之上的澳大利亚式联邦《残疾歧视法》。取而代之,该国依托三部历史悠久、经实践检验的法律——《1993年人权法》Te Ture Tika Tangata 1993)、《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以及全球首创的《2006年新西兰手语法》——由新西兰人权委员会(Te Kāhui Tika Tangata)和人权审查裁判所负责运作。2022年提交的专项无障碍法案未能通过;新框架目前处于审查阶段。公共部门数字无障碍则由内政部单独依据全政府《网页无障碍标准1.1》管理。

4
现行核心法律文件
《1993年人权法》(第21、53、57条)·《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第19条)·《2006年NZSL法》·《网页无障碍标准1.1》。
2006
NZSL获法定认定
全球首个以主要立法形式将本国手语确认为官方语言的国家。NZSL与英语和毛利语并列为新西兰三种官方语言。
2008
CRPD批准年份
新西兰于2008年9月25日批准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由此获得向CRPD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诉的资格。

宪法与条约基础

新西兰没有单一成文宪法。其宪法架构是由法规、惯例、《怀唐伊条约》(Te Tiriti o Waitangi)及普通法原则共同构成的分层体系——其中最核心的是《1986年宪法法》、《1993年选举法》、《2016年高级法院法》,以及在权利保护领域最为重要的《1990年新西兰权利法案》(NZBORA)。缺乏单一最高法律文件这一结构特点对无障碍领域具有重要影响:没有可推翻普通法规的"第15条"式平等条款,也没有加拿大式在立法之上强制执行的宪法救济途径。权利是被解释进立法、并与立法对照检验的,而非凌驾于立法之上。

NZBORA第19条确认了在《1993年人权法》规定的禁止事由(其中包括残疾)基础上享有免受歧视的权利。NZBORA约束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任何以公共身份行事的人或机构(第3条)。在一部法规可以被赋予与第19条相符之含义的情况下,依据NZBORA第6条必须如此解释;无法如此解释时,法院可发布不相容宣告(此项救济措施首次在Taylor v. Attorney-General,2018 NZCA 175案中被直接运用,并在2022年修正案后被编入NZBORA第7AA条)。该救济措施为宣告性而非强制性:议会仍握有主权,对宣告的回应是政治程序的事项。2022年修正案要求总检察长将宣告提请议会注意,责任部长须在六个月内作出回应。

新西兰于2008年9月25日批准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并于同日批准了任择议定书——从一开始就赋予个人向CRPD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资格。该国于2011年依据第35条提交了初始报告;CRPD委员会随后于2014年发布结论性意见,并在2022年的第二至三次合并报告周期中进行了更新。CRPD委员会对新西兰反复提及的主题包括:法律行为能力制度(《1988年个人及财产权利保护法》保留了替代决策结构,委员会敦促向支持决策转变)、融合教育、建成环境无障碍,以及——在2020年代日益突出的——数字服务无障碍。

CRPD第33条要求缔约国在政府内部指定实施联络点,并设立独立机制以促进、保护和监测CRPD的实施。新西兰的联络点是残疾事务办公室(Te Kāhui Whaikaha),与Whaikaha(残疾人事务部)密切合作。独立监测机制依据2010年签署、2019年更新的谅解备忘录设立,由新西兰人权委员会(指定的国家人权机构)、监察专员办公室残疾人组织(DPO)联盟共同组成——后者赋予监测机制独特的三方结构,直接由残疾人选举产生的代表参与其中。

《1993年人权法》——法律核心

1993年人权法》(HRA)是现行的反歧视法规,也是新西兰残疾法律的理论核心。它取代并整合了《1971年种族关系法》和《1977年人权委员会法》,于1994年2月1日生效。其实质性框架以与无障碍实践最密切相关的三个条款为核心:

  • 第21条列举了禁止歧视的事由。第21条第1款第(h)项涵盖"残疾",定义广泛,包括:身体残疾或损伤、身体疾病、精神疾病、智力或心理残疾或损伤、心理、生理或解剖结构或功能的任何其他缺失或异常、依赖导盲犬、轮椅或其他辅助手段,以及体内存在可能导致疾病的微生物。这一广泛性是刻意为之,法院对其作了宽泛的解释——涵盖临时性损伤、间歇性症状及通过辅助技术管理的状况。
  • 第53条禁止在商品和服务提供中实施歧视。在数字无障碍投诉中援引最频繁——不可及的网上银行门户、不可及的电子商务结账页面、不可及的地方政府服务门户均属其覆盖范围。禁止令对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提供商品、服务或设施的任何人或机构适用,设有有限豁免。
  • 第57条禁止在进入场所、交通工具和设施方面实施歧视——这是第53条的建成环境对应条款。

HRA的合理便利框架是隐含而非明示的:没有独立的"便利义务"条款,但法院和人权审查裁判所将第53条和第57条解读为要求采取积极步骤使残障人士能够获得商品、服务和场所,受制于第60条第2款和第3款下的正当性抗辩——其运作逻辑与加拿大"过度负担"检验实质相近。主导案例是Smith v. Air New Zealand Ltd(及2010年代随后关于航空公司运载行动辅具的系列案件),裁判所在该系列案件中梳理了间接歧视的要素及第60条正当性抗辩的适用范围。

程序上,依据HRA提出的投诉始于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委员会的程序保密、调查性且以调解为导向:第一步的目标是通过当事方协议解决投诉。若调解失败或申诉人选择上诉,投诉将提交至人权诉讼办公室(可以自己名义提起案件)或申诉人自行委托的律师,并在人权审查裁判所(HRRT)提起——该裁判所为在地区法院下设的专业裁判所。HRRT有权宣告相关行为违法、命令被诉方停止该行为、命令采取整改行动并裁定损害赔偿。上诉依次至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最终至新西兰最高法院

《2006年新西兰手语法》

2006年新西兰手语法》在新西兰框架中是国际上最具独特性的法律文件,无论从哪种标准衡量均是如此。该法于2006年4月10日获得御准,使新西兰手语(NZSL)成为与英语和毛利语并列的新西兰官方语言——这是全球首个以主要立法形式将本国手语确认为官方语言的国家。该法的实质性义务集中于第6条和第7条:

  • 第6条宣告NZSL为新西兰官方语言。
  • 第7条确立了在法律程序中使用NZSL的权利——该权利与《2016年毛利语法》下毛利语的等效权利并行。该权利具体且程序性: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当事方或证人希望使用NZSL的,法院或裁判所须确保提供胜任的NZSL口译人员。
  • 第8至10条阐明指导政府行动的原则:推广NZSL、在公共服务中使用NZSL,以及在涉及政府机构的交流中使用NZSL时的预期标准。

国际比较文献一致将新西兰评定为在双语聋人教育保障及对聋儿及其家庭的手语习得结构性支持方面,仅次于芬兰的国家。该法与NZSL委员会相辅相成——NZSL委员会是依据2015年修正案新增的第14A条于2014年设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向残疾事务部长提供建议,并管理支持NZSL社区使用、NZSL教学和NZSL口译员培训的NZSL基金。该基金近年来每个预算周期的年度拨款维持在约NZD 125万;2024—2025年的倡导工作一直呼吁大幅增加拨款,以反映对合格口译员的未满足需求。

未能通过的无障碍法案

新西兰无障碍框架中最重要的近期进展,是一项未曾发生的事。《新西兰无障碍法案》由时任工党政府于2022年提交议会,是对残疾社区长期倡导(尤其是无障碍联盟运动)要求建立无障碍专项法定制度的主要立法回应。该法案提交时的内容包括:设立法定无障碍委员会,赋予残疾事务部长就指定行业的无障碍标准制定法规的权力,并建立在精神上与《加拿大无障碍法》的无障碍标准加拿大模式相近的反馈与报告基础设施。

该法案在特别委员会审查阶段受到两方面批评:一是被认为过于软弱(残障人士没有可执行的权利;没有处罚机制;标准制定是酌情而非强制性的),另一方面则来自认为其创设了重复监管机构的另一群体。该法案在2023年第53届议会解散前未能通过。2023年大选后组成的国家党领导联合政府表示不会以现有形式推进该法案,替代框架目前仍在2025—2026年政策审查中。这对新西兰无障碍实践的实际影响是:现行法律制度仍是《1993年HRA》、《1990年NZBORA》和《2006年NZSL法》,地平线上尚未出现无障碍专项法定处罚制度。

公共部门数字轨道:《网页无障碍标准1.1》

公共部门数字无障碍运行在独立的行政轨道上。《网页无障碍标准1.1》(WAS 1.1)由内政部Te Tari Taiwhenua)在政府首席数字官授权下管理,是依据内阁《政府ICT战略》和《2020年公共服务法》通过的全政府数字标准之一。WAS 1.1与《网页易用性标准1.3》配套使用;两者对公共服务部门以及标准适用范围附表中列名的更广泛机构均具有强制性。

实质性符合性标准为WCAG 2.1 AA级,WAS 1.1在此基础上增设了新西兰特有条款:毛利语内容的呈现要求、面向聋人和重听受众的内容要求(包括在适合受众情况下使用NZSL视频),以及政策和权益内容使用简明语言摘要的要求。WAS 1.1还确定了遗留内容的发布日期基准:自WAS 1.1生效日起经重大更新的内容纳入适用范围;早于该日期的存档内容除非经过更新或重新发布,否则不适用。

WAS 1.1的执行方式是行政性而非处罚性的。内政部定期对纳入范围的机构开展合规调查,发布汇总结果,并与表现不佳的机构进行双边沟通以制定整改计划。没有行政罚款表,也没有正式制裁;不合规问题通过内阁办公厅逐级上报,最终通过部长问责制处理,而非通过法律诉讼。与欧盟《网页无障碍指令》的投诉和监测机构模式相比,这一差异是刻意为之的:新西兰为公共部门数字轨道选择了管理与报告而非处罚导向的态度。

当公众成员因个人原因被排斥于某项公共部门数字服务之外时,法律途径回归至HRA——第53条涵盖公共部门服务与私营部门服务,王权不因此豁免于HRA在服务提供歧视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技术标准与符合性

WCAG 2.1 AA级是WAS 1.1下新西兰公共部门的具有约束力的基准标准。对于私营部门,没有法定基准:HRA未规定技术标准,HRA诉讼中使用的任何符合性基准均由关于相关情境下何为"合理"无障碍性的专家证据确定。在实践中,WCAG 2.1 AA级已成为新西兰数字无障碍实践的事实参考标准,WCAG 2.2在新建项目中被援引的频率日益增加。

在建成环境方面,现行技术标准为NZS 4121:2001——无障碍及行动设计:建筑物及相关设施以及新西兰建筑规范(第D1条——通行路线、第G1条——个人卫生,及相关条款)中的无障碍条款。NZS 4121作为满足《2004年建筑法》通行规定的合规手段被纳入建筑规范。该标准自2001年以来未经全面修订,修订工作在2020年代一直持续推进但未产生替代文件——这是残疾权利部门反复提出批评的问题。

在广播领域,《1989年广播法》及广播标准局守则规定了广播机构在隐藏字幕、音频描述及NZSL提供方面的义务。免费电视台音频描述提供问题在2023—2025年间持续受到倡导关注,NZ On Air的资金设置是主要政策杠杆。

罚则与救济——四层责任叠加结构

新西兰没有欧洲式的五层行政罚款叠加结构。未能使服务或产品实现无障碍的运营商所面临的责任图景,由四个相互叠加的层次构成,概述如下。所有金额以新西兰元(NZD)列示;撰写时美元参考汇率约为NZD 1.00 ≈ USD 0.60。

第一层——人权审查裁判所损害赔偿

HRA下的主要救济是人权审查裁判所裁定的损害赔偿。HRA第92M条规定了可用的救济措施:宣告被诉方行为违反HRA;命令被诉方停止或不重复该违规行为;依据第92M条第1款第(c)项裁定损害赔偿;以及裁判所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第92M条下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任何利益的损失以及——在因经济损失通常有限而成为数字无障碍案件中最重要救济项目的——受害人遭受的屈辱、尊严丧失及感情伤害

HRRT依据第92M条裁定的损害赔偿无法定上限。过去十年残疾歧视案件的赔偿额通常在每名申诉人NZD 5,000至30,000之间,在涉及严重和持续歧视或特别恶劣行为的案件中赔偿额可达NZD 50,000以上(HRRT更广泛的隐私和歧视案件中最高知名度的裁决超过NZD 100,000,但那些案件的事实情况与典型数字无障碍投诉有所不同)。

第二层——NZSL访问违规的法院救济

在法律程序中未依据《2006年NZSL法》第7条提供NZSL口译,可在初审阶段获得法院救济——程序本身可被中止、延期或在提供适当口译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没有固定的处罚数额。在实践中,NZSL法产生的争议案件极少:法院服务通常在被要求时会提供口译,该法的主要作用是设定制度默认值而非推动诉讼。

第三层——针对国家行为者的NZBORA派生救济

当歧视者是公共机构或行使公共职能的人时,申诉人除HRA途径外还有依据NZBORA的并行途径。NZBORA下的救济措施与普通法和衡平法下可获得的救济相同:宣告令、司法审查(通常用于撤销歧视性决定),以及Baigent式货币损害赔偿(参见Simpson v. Attorney-General [Baigent's case] [1994] 3 NZLR 667)——当违规行为足够严重时可适用。Baigent损害赔偿在残疾案件中极为罕见;在概念上可获得,但实际救济通过HRA途径更为高效。

第四层——采购和声誉敞口

全政府采购框架——由商业、创新与就业部下设的新西兰政府采购业务单元管理——将无障碍要求嵌入数字服务采购的技术规格阶段。《政府采购规则》(第5版)及配套数字采购指南要求在供应商评估中预先规定并评估无障碍考量。对于向新西兰公共部门销售数字服务的供应商而言,有据可查的无障碍合规失败记录,可依据诚信条款构成排除投标的依据,或在无障碍评估标准中拉低投标评分。对于以公共部门合同为主要营收来源的供应商,这一层次的经济敞口通常比HRA损害赔偿敞口高出一个数量级。

2026年现实合规预算视角

对于在新西兰提供不可及数字服务的私营部门运营商,典型敞口是HRC主持的调解,以及(少数情况下)HRRT裁定的每名申诉人NZD 5,000至30,000范围内的损害赔偿,加上要求在固定期限内消除根本无障碍问题的整改令。对于未能通过WAS 1.1合规调查的公共部门机构,敞口是行政性的(与GCDO团队和内阁办公厅的沟通),而非货币性的,但声誉和部长问责代价可能相当可观。对于向新西兰公共部门销售的供应商,采购敞口层通常是主导因素。

执法记录与前景展望

HRC公布的案件量包括稳定的残疾歧视投诉流;绝大多数——与HRC保密、以调解为导向的程序相一致——在进展至HRRT之前即获解决。实际提交至HRRT进行争议裁决的案件数量较少(所有事由合计通常为个位数),但公开的裁决形成了第53条和第57条如何被适用的判例记录。2022年HRC对数字服务领域无障碍投诉的审查(《数字服务无障碍》调查报告)记录了银行应用程序、政府服务门户和主要零售平台存在的长期问题;报告建议大幅增加HRC在主动开展系统性调查方面的资源,并为数字服务提供商制定残疾专项指导。

HRC自2022年起对系统性数字无障碍问题采取了更为明显的主动态度——部分源于报告调查结论的推动,部分出于对《新西兰无障碍法案》搁置的补偿。HRC内部的残疾权利专员职位是推进这项工作的主要载体,在2023—2025年轮次中持续与澳新主要零售银行及跨政府服务创新实验室开展深度沟通。

在公共部门数字轨道方面,GCDO的WAS 1.1合规调查结果在纳入范围的机构间呈现出持续但不均衡的改善;主要面向公众提供事务性服务的机构(税务局、社会发展部、学习助学金服务、移民服务)得分往往高于平均水平;专业机构和小型王室实体则往往滞后。内政部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发布的《政府数字服务无障碍》报告是该轨道最主要的公开记录文件。

2026—2027年前景展望

三项值得关注的具体进展。第一,国家党领导联合政府关于是否重新推进无障碍专项法规——替代2022年法案还是采用不同路径——的政策决定,预计将在2026年工作计划中明确。第二,WAS 1.1标准本身已过时,需要更新以追踪WCAG 2.2;DIA数字标准路线图表明将于2026年就更新后的WAS启动咨询。第三,新西兰向CRPD委员会提交的下一份合并定期报告在当前周期到期,残疾监测三方机制的意见预计将聚焦于融合教育、法律行为能力改革(《1988年个人及财产权利保护法》仍实行CRPD委员会敦促以支持决策取代的替代决策框架),以及2024年资金与委托变化所引发的Whaikaha成立后残疾制度管理问题。

在NZSL轨道上,2026年NZSL战略更新是正在制定中的主要政策文件。NZSL口译员短缺——尤其是在奥克兰和惠灵顿以外地区——仍是残疾社区倡导的持续主题,预计将出现在Whaikaha和NZSL委员会的2026年预算陈情中。

2026年实务合规清单

如在新西兰公众可获取的数字服务上运营:以WCAG 2.1 AA级为事实基准调整底层技术符合性,新建项目考虑WCAG 2.2;记录无障碍设计流程并设置无障碍投诉联络渠道;将HRA第53条视为适用的法律基准。

如属于WAS 1.1覆盖范围内的新西兰公共部门机构:接受GCDO的定期合规调查;发布涵盖范围、符合性状态及投诉途径的无障碍声明;在机构受众情况适宜时整合NZSL内容供应;跟踪WAS 1.1更新发布情况。

如属于法院及裁判所服务提供方或在NZSL敏感情境下运营:建立并记录NZSL口译员采购途径;以与毛利语供应同等的标准为NZSL供应编制预算;参阅NZSL委员会的质量标准指引。

主线脉络

新西兰的无障碍制度在基础性反歧视架构方面成熟,在手语认定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在处罚力度方面较为温和,在是否在现有框架之上增加无障碍专项法规的问题上目前处于变动中。HRA、NZBORA和NZSL法不会消失;悬而未决的问题是:2026—2027年政策周期能否以何种条件重启2023年搁置的无障碍专项轨道。对于私营部门运营商而言,现行法律基准仍是《1993年人权法》第53条,HRC以调解为导向的程序是争议事项上诉至HRRT损害赔偿的前置门槛。

更多内容请参阅Disability World关于联合国CRPDWCAG 2.1EN 301 549协调标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