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规定 ·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
Liechtenstein
EAA转置法下的行政罚款最高10万瑞士法郎(约合10.5万欧元)。《机会平等法》下可申请民事损害赔偿。投诉提交机会平等办公室;通过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监督局还面临欧洲经济区违规风险。
列支敦士登是欧洲最小的司法管辖区之一——一个夹在瑞士和奥地利之间、约有4万人口的君主立宪国——也是少数几个在非欧盟成员国身份下完整运行欧盟无障碍法律体系的国家之一。通过欧洲经济区(EEA)协议,公共部门网站无障碍(WAD)和产品与服务无障碍(EAA)欧盟指令对列支敦士登的约束力,与对德国或法国完全相同。该国将这一源自欧洲经济区的义务与2007年本国颁布的Gesetz über die Gleichstellung von Menschen mit Behinderungen(BehiG-LI)、与瑞士之间推动瑞士无障碍规范跨境输入的关税及货币联盟,以及一项早于《公约》本身诞生的宪法平等条款相结合。
宪法与条约基础
《列支敦士登公国宪法》(Verfassung des Fürstentums Liechtenstein,1921年)第31条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列支敦士登国家法院(Staatsgerichtshof,StGH)将第31条与在列支敦士登具有宪法地位的《欧洲人权公约》结合适用,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对受保护群体——包括残障人士——的歧视。列支敦士登自1982年起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个人申诉管辖权,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无障碍的判例(尤其是关于建成环境获取的Glaisen系列及关于教育合理便利的Çam系列)被列支敦士登法院视为直接有说服力的参考依据。
列支敦士登于2020年12月22日批准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相较于西欧大多数国家在2008至2014年间完成批准而言,时间较晚。《CRPD》于2021年1月21日对列支敦士登生效。该国尚未批准《任择议定书》,这意味着列支敦士登居民目前无法向CRPD委员会提交个人来文。首份国家CRPD报告已于2023年提交,目前计划由CRPD委员会进行审议。CRPD委员会列支敦士登议题前期问题清单将融合教育、建成环境无障碍及数字服务无障碍列为优先主题——BehiG-LI、WAD转置法和EAA转置法共同对此作出回应。
欧洲经济区路径:欧盟指令如何约束非欧盟国家
欧洲经济区协议于1995年对列支敦士登生效,将欧盟内部市场及欧盟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延伸至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三个非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欧盟指令不直接适用于欧洲经济区成员国;而是由欧洲经济区联合委员会通过决定,将该指令纳入欧洲经济区协议相关附件,随后各欧洲经济区成员国通过常规国内立法加以转置。相关决定通常完整复制指令的实质义务和转置截止日期,在欧盟机构架构不能原样移植的情形下,偶有欧洲经济区特定调整。
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外部执法不由欧盟委员会负责,而是由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监督局(ESA)负责,司法审查机构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院,而非欧盟法院。欧盟法院关于欧盟指令的判例被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院视为相关参考依据,但并无正式约束力。就无障碍而言,最终效果是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承受与欧盟成员国相同的实质义务——包括相同的产品和服务适用范围、相同的协调技术标准(EN 301 549)以及相同的国家处罚比例原则——但通过平行的双支柱执法体系承担责任。
国内基础:BehiG-LI与《机会平等法》
《残障人士平等法》(Gesetz über die Gleichstellung von Menschen mit Behinderungen,BehiG-LI)由议会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生效。这是横向性的国内残障权利法规:确立了残疾的定义,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要求在就业和受公共资助的服务领域提供合理便利,并为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及公共交通的无障碍建立了监管架构。该法从瑞士联邦《残障平等法》(BehiG/LHand,2002年)大量借鉴——这是关税联盟和瑞士法律对列支敦士登私法广泛影响的自然结果——但将监管架构调整为适应列支敦士登较小行政规模的形式。
《机会平等法》(Gleichstellungsgesetz,GlG,最初于1999年以性别平等形式生效,此后逐步扩展至涵盖更多受保护特征)提供了BehiG-LI在实践中所依赖的投诉与救济框架。向机会平等办公室(Stabsstelle für Chancengleichheit,SCG)提起的残障歧视投诉依据GlG程序处理,民事救济则在普通列支敦士登民事诉讼框架下的普通法院提起。
公共部门无障碍:2018年WAD转置法
欧盟指令(EU)2016/2102——《网页无障碍指令》——由欧洲经济区联合委员会第59/2018号决定纳入欧洲经济区协议,并于2018年由列支敦士登通过《公共部门机构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无障碍法》加以转置,在欧洲经济区一致转置窗口内完成。该法适用于中央行政机关、各市镇(Gemeinden)、符合欧盟扩展定义的公共部门机构,以及符合受公法管辖机构条件的公共广播及公有企业。
由此产生三项义务:
- 符合性。适用范围内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须符合协调欧洲标准EN 301 549(当前版本v3.2.1,以WCAG 2.1 AA级为基准)。信息技术办公室(Amt für Informatik)发布国家实施指南并跟踪ETSI/CEN-CENELEC标准更新。
- 无障碍声明。每个适用范围内的机构须以德语发布一份符合欧盟委员会实施决定(EU)2018/1523模板的结构化无障碍声明,涵盖符合性状态、指令适用范围以外的内容及投诉机制。声明须录入信息技术办公室维护的中央注册系统。
- 反馈与执法。用户可向适用范围内的机构提交无障碍投诉,可升级至作为全国执法联络点的信息技术办公室,最终可向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监督局寻求救济。
截至2026年中期,列支敦士登尚未成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监督局就WAD实施问题启动违规程序的对象。该国体量较小——中央和市镇行政机关合计约有50个适用网站——从行政角度看,实施工作的可操作性远高于较大的欧洲经济区成员国。
私营部门无障碍:2024年EAA转置
欧盟指令(EU)2019/882——《欧洲无障碍法案》(EAA)——于2024年经欧洲经济区联合委员会决定纳入欧洲经济区协议,列支敦士登的国内转置法同年通过。对企业适用的实质性义务自欧洲经济区一致适用日期2025年6月28日起生效,与欧盟整体日期保持一致。转置法完整镜像了指令的产品和服务适用范围:
- 产品: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自助服务终端(自动取款机、自动售票机、自助值机亭);用于访问视听媒体服务的具有交互计算能力的消费终端设备;用于电子通信服务的消费终端设备;电子阅读器。
- 服务:电子通信服务;提供视听媒体服务获取的服务;航空、公路、铁路和水运旅客运输服务中的相关要素;消费者银行服务;电子书及专用软件;电子商务服务。
指令的微型企业豁免在列支敦士登的适用力度尤为显著,因为规模门槛(雇员少于10人且年营业额或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200万欧元)将列支敦士登本土服务行业的相当大一部分排除在服务侧义务之外——列支敦士登经济以金融服务和高价值制造业为主导,大型运营商超出门槛,但零售和餐饮业存在大量低于门槛的微型雇主。产品侧义务无论雇主规模如何均具有约束力,因为其依据的是制造商和市场投放者标准而非雇主标准。2025年6月28日前已在使用的终端设备适用至2045年6月28日或使用寿命终止的过渡期。
指定的市场监督机构为列支敦士登市场管控局(Liechtensteinische Marktkontrolle,LMK),消费者银行服务的行业协调由金融市场局(FMA)负责,电子通信和视听服务由通信办公室负责,交通服务无障碍由交通办公室负责。跨境市场监督合作依据列支敦士登作为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完全接入的信息与通信市场监督系统(ICSMS),按欧洲经济区内化版本的欧盟第2019/1020号法规运作。
手语、教育与瑞士影响的实践层
列支敦士登没有单独编纂的列支敦士登手语。聋人社区使用瑞士德语区手语(Deutschschweizer Gebärdensprache,DSGS)——在列支敦士登有时被称为Liechtenstein-Schweizerische Gebärdensprache以体现跨境社区联系——这是德语区瑞士和公国内聋人签者的通用语言。行政、教育和司法场合的口译服务通过列支敦士登当局与瑞士聋人联合会(SGB-FSS)之间的合作安排,跨境向瑞士服务提供者采购。BehiG-LI的合理便利义务涵盖公共资助场合手语口译经费的资助。
列支敦士登的融合教育通过由教育办公室(Schulamt)协调个性化支持安排的主流学校体系运行;该国没有任何规模可言的独立特殊学校体系,较高支持需求的学生通过双边安排接入瑞士特殊教育学校(Heilpädagogische Schule)网络。CRPD委员会在列支敦士登议题前期评议意见中指出,缺乏独立的融合教育法规是需要审查的领域,据悉相关立法提案正在为2026—2027年立法周期做准备。
技术标准与符合性
WAD和EAA两条路径均以协调欧洲标准EN 301 549(当前版本v3.2.1)为锚点。该标准以WCAG 2.1 AA级作为网页内容基准要求,并附加移动端、软件、硬件及通信功能要求。信息技术办公室依据WAD转置法发布的实施指南,以及市场管控局依据EAA转置法发布的市场监督指南,均直接引用EN 301 549 v3.2.1。ETSI和CEN-CENELEC正在推进整合WCAG 2.2的标准更新;一旦该新版本正式发布并被纳入欧洲经济区附件,预计列支敦士登两个监管机构将按过渡时间表跟进采用。
依据WAD转置法出具的无障碍声明完整遵循欧盟委员会实施决定(EU)2018/1523。依据EAA转置法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通知"要求更为简化:需以通俗语言说明产品或服务的无障碍实现方式、投诉渠道及所采用的符合性基准。适用产品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可以德语(该国国家语言)出具,或以英语出具并按要求提供德语译文。
处罚与曝险体系
EAA第30条关于处罚须"有效、相称且具有威慑力"的义务,通过欧洲经济区内化版本的指令对列支敦士登适用。列支敦士登转置法以分级行政罚款表落实这一要求,整体结构与瑞士和奥地利的做法广泛对齐,数字以瑞士法郎(即该国与瑞士关税和货币联盟使用的货币)计。
| 法规 | 违规类型 | 区间(法律实体) | 区间(自然人) |
|---|---|---|---|
| WAD转置法 | 未发布或未维护无障碍声明;在纠正行动令后仍存在实质性不合规 | CHF 1,000 – 10,000 (约EUR 1,050 – 10,500) | CHF 200 – 1,000 (约EUR 210 – 1,050) |
| EAA转置法——轻微 | 程序或文档违规(缺少消费者信息通知、技术文档缺漏) | CHF 1,000 – 10,000 (约EUR 1,050 – 10,500) | CHF 200 – 1,000 (约EUR 210 – 1,050) |
| EAA转置法——严重 | 适用范围内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性不合规 | CHF 10,000 – 50,000 (约EUR 10,500 – 52,500) | CHF 1,000 – 5,000 (约EUR 1,050 – 5,250) |
| EAA转置法——非常严重/反复 | 反复或系统性不合规;虚假符合性声明;拒绝配合市场监督 | CHF 50,000 – 100,000 (约EUR 52,500 – 105,000) | 最高CHF 10,000 (约EUR 10,500) |
| BehiG-LI / GlG | 残障歧视违规(包括被认定为歧视行为的数字无障碍缺失) | 民事损害赔偿——无法定上限 | 民事损害赔偿——无法定上限 |
除行政罚款外,曝险体系还包括:依据BehiG-LI和GlG主张的民事损害赔偿(无上限;鉴于当事人群体规模有限,历史上赔偿额较为有限,但在严重案件中原则上不存在上限障碍);市场管控局发出的合同解除和纠正行动令(包括对不合规产品的市场准入禁令);以及由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监督局就系统性未实施而启动的欧洲经济区违规程序——这是欧洲委员会依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58条对欧盟成员国所用程序的欧洲经济区对应机制。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院最终可对列支敦士登就不遵守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法院判决一事处以财务制裁,其机制类比欧盟法院依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60条第2款对欧盟成员国所用程序。
执法记录与前景展望
由于司法管辖区的性质,列支敦士登的执法记录较为有限。截至2026年中期,公共部门WAD执法未产生任何公开的处罚决定;信息技术办公室的做法是与适用范围内的机构合作推进纠正行动,仅在拒绝配合的情形下升级至行政处罚。私营部门EAA执法于2025年6月28日才正式开始,目前处于首个监督周期;市场管控局发布的2025—2026年工作计划将列支敦士登经济的支柱——金融服务业的银行应用程序无障碍、列支敦士登本地运营商在欧洲经济区市场投放的电商结账无障碍,以及沙安-瓦杜兹交通枢纽自助售票亭——列为优先方向。
机会平等办公室每年处理数量有限但持续存在的残障歧视投诉——通常为个位数——涵盖就业、受公共资助服务的获取及数字服务无障碍。办公室年度报告是该数据的公开记录来源。残障无障碍民事诉讼仍属罕见;公开判决极少,列支敦士登上诉法院(Fürstliches Obergericht)尚未形成德国或奥地利已出现的数字无障碍构成歧视这一类型的实质性判例法。
展望2026—2027年,有三项进展值得追踪。第一,EAA转置法下的配套立法——详细的技术文档内容要求及合格评定制度下公告机构指定程序——预计将于2026年完成。第二,CRPD委员会对列支敦士登首次定期报告的审议已列入议程,结论性意见将为2027—2030年实施周期设定政策议程。第三,EN 301 549第4版(整合WCAG 2.2)预计由ETSI和CEN-CENELEC于2026年发布;一旦正式纳入欧洲经济区附件,WAD转置法指南和EAA转置法指南均将更新以跟进新版本。
2026年实际合规视角
如果运营列支敦士登公共部门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按照信息技术办公室当前模板发布或更新无障碍声明;依据EN 301 549 v3.2.1验证WCAG 2.1 AA级符合性;在监测轮次中积极配合。
如果在列支敦士登市场投放EAA监管产品:按照2024年转置法要求整理技术文档;在适用情形下加贴CE标志;以德语(或按要求提供德语译文的英语版本)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配合列支敦士登市场管控局的监督项目。
如果在列支敦士登境内或向列支敦士登提供EAA监管服务:发布关于无障碍实现方式的"消费者信息通知";将服务对齐WCAG 2.1 AA级;指定无障碍投诉单一联络人。请注意,微型企业豁免适用于服务侧;产品侧无对应豁免。
贯穿始终的主线
列支敦士登的无障碍制度形态特殊,但实质并不特殊:一个非欧盟司法管辖区通过欧洲经济区协议完整运行欧盟无障碍法律体系,叠加一部大量借鉴瑞士实践的BehiG-LI,以及一项比现代残障权利运动早了将近一个世纪诞生的宪法平等条款。由于体量有限,该国无法产出推动较大司法管辖区法律发展的执法决定数量,但就无障碍目的而言,它处于欧盟单一市场内部——这意味着在列支敦士登市场投放的产品,在法律和监督意义上即属于在欧洲经济区市场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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